三、标志牌
(一)重大危险源场所标志牌
设置:标志牌应设置在重大危险源场所的明显位置,其版面由企业自行确定。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标志牌
建议用列表的方式,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执行。
(2)风险内容和危险程度: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附录2表1《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标准表》确定。
(3)安全距离: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附录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确定。
(4)防控办法和应急措施: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按《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中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执行。
2.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
6
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志牌
(1)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按《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执行。 (2)建议用列表的方式,标明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其内容由各企业按不同类别重大危险源的相关内容进行确定。
(二)严重职业病危害场所标志牌
标志牌设置:标志牌应设置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场所的明显位置,其版面由企业自行确定。
建议用列表的方式,标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1.严重职业危害场所的确定: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中所列危害因素,结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229.1-4-2010)中相应职业病危害分级计算方法,将存在重度级以上危害场所列为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场所。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标明: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附件3的中文警示说明示例执行。
7
(三)重大事故隐患场所和设施设备标志牌(卡) 必须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设置标志牌,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标志牌卡,建议采用列表的方式,标明重大事故隐患名称、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1.重大事故隐患: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16号第三条规定确定。
2.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情况: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15条规定确定。
(四)有较大危险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 必须在有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较大危险因素: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均属于较大危险因素。
2.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按《安全色》(GB2983—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矿山安全标志》(GB 14161-2008)、《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3047—2013)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2011)等标准中,图形标志、设置范围和地点的规定执行。
8
3.安全标志牌使用: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九条安全标志牌的使用要求规定执行。
(五)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2.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其名称及图形符号以及设置地点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规定执行。
3.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使用: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九条安全标志牌的使用要求规定执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