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群集团成立于1993年(3)

2019-04-02 23:06

地点及截止时接收单位:青岛利群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间 10 11 12 14 开标 评标原则 招标人联系 接收地点: 青岛市崂山路67号5楼总裁办 时间:2011年4月30日上午9:00。如需延期,投标人应接受。 地点:青岛市崂山路67号6楼大会议室 产品质量优,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好,综合评审,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电话: 0532-88809955传真:0532-88807890 联 系 人: 李霞 电话:0532-88806600 联系人:张振亮 ;技术咨询:沈洪基 18663903876 招标文件发售2011年 4月11日上午 时间

二、综合说明

(一)总则 1.1招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招标内容

1.2.1招标人在龙口影城的座椅采购,预计单椅1200把。

1.2.2因投资变化或其它原因,存在增加项目或上述项目被取消、在与中标人约定的合同期内未能采购、采购数量发生变化等可能,中标人应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不因上述变化承担任何责任。 1.3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1.4投标费用

1.4.1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为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等投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合格的投标人条件

2.1合格的投标人:凡接受本次招标,有投标竞争能力、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并有相应资格要求的制造商为合格的投标人。

2.2投标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的独立法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2.3合格的投标人应提交以下证明其自身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税务登记证;

④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⑤提供的产品必须具有质量认证书、环境管理认证书。 (三)招标文件主要事项 3.1招标文件的组成

3.1.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招标邀请书 第二章 招标须知

第三章 设备或材料清单及技术要求 第四章 主要合同条款

第五章 投标文件主要格式及附件

3.2发售时间与地点:

本招标文件制作收取工本费,每份售价200元(此费用无论是否中标均不返还,如直接从利群网

www.eliqun.com上下载标书则不需要缴纳此费用)。

发售时间及地点:见前附表。 3.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与答疑

3.3.1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应于前附表规定时间和方式将疑问通知招标人。为避免突发事件导致疑问无法到达招标人,请提交疑问同时致电招标人,确认疑问的到达。疑问请注明项目名称与编号。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将以书面形式答复,答复将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3.4.2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代理人都可能以补充通知的形式修改或补遗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信函或传真)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3.4.3任何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或答疑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或答疑文件与原招标文件有矛盾,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3.4.4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或答疑进行研究以便准备投标文件,招标人将酌情决定是否推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推迟的决定将以书面形式(信函或传真)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3.4.5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修改、补充、澄清文件等均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5现场踏勘

投标人应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得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须的资料(供货路线、存货、安装操作现场等)。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任何索赔。投标人进入现场踏勘,须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并遵循施工现场有关规定。因为投标人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任何其他损失、损坏的费用和开支,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勘察现场发生的费用及由勘察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踏勘联系人:王青,联系电话: 13953219537 ;沈洪基,联系电话:18663903876 (四) 投标文件的编制

4.1计量单位。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4.2投标货币。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除非有规定,否则,一律以元表示。 4.3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下列顺序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相关格式进行编制;没有的格式,可以自行设计。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4.3.1商务部分: 4.3.1.1投标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另需单独密封一份,以便开标使用。) (3)投标保证金

(4)投标报价表及报价分析说明

(5)对招标文件的确认程度

(6)投标说明及投标书附件(投标人自行编写) 4.3.1.2资格证明:

(1)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资质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认为适宜的其他证明文件。主要文件有: ①产品说明(含获奖情况,获奖证书可以复印件形式提供)。

②详细的交货清单。

③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④业绩。投标人在过去2年中(2010年1月1 日至今)做过的工程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附合同

附件)情况。

⑤各种实验报告及鉴定报告复印件。 4.3.1.3投标人简介

4.3.1.4优惠措施(价格、维保等)及合理化建议 4.3.2技术部分

4.3.2.1投标人所投产品相关技术性能参数说明(需要提供原厂家盖章的产品说明或者彩页); 4.3.2.2指导安装技术方案; 4.3.2.3售后服务承诺;

4.3.2.4项目部人员配备情况;

4.3.2.5货物运输保证时间、质量措施等。 4.3.3其他说明

4.3.3.1投标人在报送座椅投标书时应提交单椅(高、中、低档)、情侣椅的座椅样品(样品应注明投标人名称及座椅类别)。

4.3.3.2其他承诺、说明与建议

(1)投标人应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投标人可自行编写。

(2)投标人应保证所附资料的准确、可靠。如投标人提交虚假资料,一经查出,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在供货期内座椅价格不因任何因素(如遇材料价格波动等)调整的承诺。

(4)详细的维保计划。

4.4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相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报出各规格座椅的详细技术参数、技术要求、材质介绍等能反应座椅质量的相关资料(如座椅翻转次数、海绵密度等)。 4.5投标报价说明

4.4.1投标人根据座椅技术参数,分别报出高、中、低档单椅的价格,招标人根据影城建设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招标人所需座椅。

4.4.2招标人将在供货前30天给中标人提供影城工艺图纸。

4.4.3投标人座椅报价采用单价固定包死的方式,报出固定单价和合价,结算金额按投标人所报座椅固定单价与招标人实际需求数量进行结算。

4.4.4投标人报价包括座椅达到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与招标文件要求的生产费用(原价)及装车、运输、卸(到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安装,对后期保修服务技术培训等的全部费用(按税务部门规定开具发票)。如果报价明细表中有缺项,应视为漏报价格已经分摊在其他项目中。合同履行期内,中标人的中标座椅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4.4.5所供货物材料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有详细的报价计算和说明,附主要技术参数、性能等资料说明。 4.4.6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4.5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4.5.1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本招标文件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汇至招标公司的指定账户,也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直接送交招标人。

4.5.2 投标保证金支付形式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电汇或支票形式提交。以电汇或支票形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须向招标代理人出示能够证明其已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代理人如下账户的证明。

(外地投标方可电汇或支票提前三天汇至下列帐号):

收款人: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 67 号 0532-88806838 开户行帐号:工行台东支行 3803023009006623292

4.5.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4.5.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定标后凭招标代理人开具的收据复印件及投标人开具的收据无息退还到投标人。

4.5.5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4.5.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4.5.5.2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明的;

4.5.5.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4.5.5.4投标人不接受招标人对其投标价格错误的修正; 4.5.5.5其他违反本招标文件的情形。

4.6投标有效期

4.6.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4.6.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仍然适用。 4.7投标文件的份数、签署

4.7.1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1份“正本”和*份“副本”及1份报价一览表,并明确标明“正本”、“副本”、“报价一览表”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4.7.2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方为有效。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8投标文件的递交、更改与撤回

4.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和开标一览表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内,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和“开标一览表”,外层包封应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投标时须同时提供二份与上述要求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等)。

4.8.2外层包封应写明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在内层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4.8.3投递标书截止时间见前附表,逾期拒收。但招标人根据总则3.4条推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需受新的招标文件递交截止期的限制。

4.8.4投标人递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不予退还。

4.8.5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以前,投标文件可以补充、更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人,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4.8.6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的撤回通知可通过传真,但是,随后即应发一份签字的书面确认,其到达招标代理人的日期不能晚于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期。

4.8.7补充、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递交规定的要求编写、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或“修改”字样。在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补充、更改。 4.8.8 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到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如果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4.8.9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意味着其已经理解并同意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4.9对于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给投标人。

(五)开标与评标

5.1开标会程序:

5.1.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5.1.2在监督部门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是否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的各项规定文件。

5.1.3由监督人员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公证。

5.1.4如需唱标,由主持人唱标按投标文件递交先后顺序唱标,记录员分类登记。 5.1.5招标代理人将对开标会议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5.2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5.2.1在开标会议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2.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2.2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标志和密封的。

5.3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5.3.1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的。

5.3.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有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3.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5.3.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3.5投标文件有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内容的。 5.4 评标

5.4.1开标会议结束后,开始评标,评审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5.4.2组建评标委员会

5.4.2.1评标原则、评标办法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计委等7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制定。

5.4.3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价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资质、投标报价、质量保证、优惠条件、业绩与信誉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投票打分的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 5.4.4对提供虚假事实骗取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5.4.5招标人不承诺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5.5中标通知书

5.6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中标通知书需要明确中标人的中标标价等有关事宜。合同条款在定标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投标文件的承诺协商确定。

5.7.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的通知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未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8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5.9无论结果如何,各单位的投标文件一律不退。 6.0合同签署

6.1 合同授予的准则:招标人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的投标人。 6.2签订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招标人在合同实际履行中有权对设备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中标人不得因此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变更。

6.3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评审委员会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这一决定的理由。

6.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投标项目,不得将投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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