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可与建设规划图合并,单独绘制时比例尺采用1:200-1: 1000);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三部分。镇区建设规划与村镇总体规 划同时报批时,其文字资料可以合并。
第二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和成果可以分别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村庄建设规划可以在村镇总体规划和镇区建设规划批准后逐步编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农场、林场的各基层居民点的规划亦可以参照本办法编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