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将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维护稳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实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制。对应实施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湖南省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暂行办法》、《怀化市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度和相关工作规范》进行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是指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职能部门是指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密切关联的行政主管机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