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

2019-04-05 13:16

之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设置和填写运行记录(即管理台帐)。 第二十六条 建立清查盘点制度。

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盘点核对,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共同清理核对。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查核对的办法。如发现余缺、毁损、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 成的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后,可由单位负责人批准销帐;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过失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作损失或作其他处理;属于违法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得私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分租、调换。如确实需要出租、出借、须有书面报告,经单位提出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然后由财产管理部门与借(租)用单位签定合同,实行有偿租借,合同须送财务部门一份以便监督执行。租金收人纳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设置帐外帐、“小金库”,逃避监督。租借的固定资产到期时,租(借)出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遗失损坏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不得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凡经批准利用公有房屋、设备开展创收活动的,都要按规定提取折旧,折旧基金要专户储存,专管专用,使用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使用部门因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多余固定资产,应及时交回财产管理部门,不得积压,以便调剂使用或调拨;使用部门无权自行调拨给其他部门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酌情由责任人负责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增强责任心,认真钻研业务,努力掌握各种仪器的品名、规格、性能、用途、价格,做好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实物、帐卡和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调拨的审批权限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报损、报废、调拨和变卖固定资产,单位必须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鉴定,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才能销帐,并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帐户。

第三十五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在本部门内,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无偿调拨,固定资产调拨必须填写调拨单。

第三十六条 本系统内事业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调拨给外系统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调拨给企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由于机构调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划转,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联营、参股、转让和降价处理,必须进行评估,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进行报废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审批;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需报废或报损的固定资产,在原价3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超过3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加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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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凡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给予批复。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各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确定。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调拨、转让、处理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人,留归本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资金,并纳人“专用基金”核算。

第四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的处理,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评比、奖惩

第四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可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考核指标和评比奖励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 考核指标必须包括固定资产完好程度、盘盈盘亏、维护利用情况等指标。组织考核评比,应结合单位财产清查工作进行。

第四十七条 对于模范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社会效益,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严重影响了业务工作的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提出或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在实行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可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从本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注:本资料摘自深圳市文教行政财务制度选编198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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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1999年1月25日深财行[1999]1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现根据财政部国资事发[l995]17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人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各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的 权利。同时负有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并实施具体管理的职责,主要内容有:根据上级及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管理及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年检等工作;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包括采购计划的编制、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设备的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单位规定标准以内的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审批;向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并按要求报告工作,报送报表。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规则要求,将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均按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亦按固定资产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单价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超过3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随意处置。

废旧物资,由财政部门统一回收,统一处理,以实现最大效益。

五、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亦称非经营性资产,如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对外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入股、合资、 联营等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即转为经营性资产,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六、行政事业单位将所属或下属单位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产权交易所不予办理转让、交易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如未按通知要求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本资料摘自深圳市文教行政财务制度选编198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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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固定资产处置报批样式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单

申请单位: 编号: 序号 单 位 意 见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国资设备类别 合计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数量 总价 账面原值 购置年月 报废原因 局业 务科 室 专管员: 负责人: 意见 年 月 日(章) 国 资 局 领 导 意 见 主管局领导: 年 月 日(章) 局领导: 年 月 日(章) 备注 附固定资产报废清单 页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单位记账、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国资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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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盘亏报告单

年 月 日

编号: 类别 单位 处理 意见 年 月 日(章) 主管 部门 审查 意见 国有资产监督局 年 月 日(章) 意见 年 月 日(章) 固定资产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单价 原值 盘盈、盘亏原因 单位负责人: 财产管理负责人: 制单: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单位记账、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国资局留存。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单

编号: 代码 设备分类名称 型号 数量 单价 原值 调拨价 调拨原因 主管部门接收单位意见 国有资产监督局 意见 调 入 单 位 调 出 单 位 主管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章) 意见 年 月 日(章) 移交 单位 年 月 日(章) 意见 年 月 日(章) 年 月 日(章) 移交经办人: 接收经办人: 制单: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单位记账、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国资局留存。

(注:学校经清查盘点后,按相关规定需进行对固定资产处置时,可暂按以上样式填报审批。区国资局办公地址在区财政局六楼,联系电话:28922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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