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3)

2019-04-05 13:55

第三十六条 实行重大项目退出机制。年度重大预备项目,两年内仍未动工建设的,原则上取消重大项目资格;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不到60%的,取消重大项目资格;已开工的单一重大产业项目,五年内仍未完工的,原则上取消重大项目资格。

第三十七条 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后评价。产业类重大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由市重大办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履约评价,重点对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履约情况优秀的项目投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在当年重大项目年度考核中给予所属镇街(园区)或责任单位适当加分;对严重失信的项目投资企业,纳入严重失信人名单,实施惩戒措施,在当年重大项目年度考核中给予所属镇街(园区)或责任单位适当扣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批准的市属省重点项目、经认定的市级倍增试点企业优质项目、经认定的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直接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5〕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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