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集团短彩信业务协议
内容模版进行变更,需向乙方提供更新后的短彩信内容模板。
3.13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MAS集团短彩信业务,必须启用白名单管理功能。甲
方负责白名单的更新和维护,并同意乙方根据中国移动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对名单的合法有效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甲方在向其内部员工或注册客户发送短信、彩信前,应征得内部员工或注册客户的同意,并根据其定制要求或相关约定按质、按量、及时地提供信息服务。 3.14 甲方应设立并公布其客户投诉电话,电话号码为【 】,且指
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客户投诉、接受来自乙方客服热线或客户经理转派的用户投诉,并应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内处理和回复。
3.15 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
实登记资料。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短
信或彩信资费价格发生政策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本协议资费价格。
4.2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提供移动代理服务器【零】(大写:【零】)台,该
移动代理服务器连同其软件、配件的价值为【零】(大写:【零】)元。上述移动代理服务器为标准产品,不包括免费的硬件升级。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安装、调测,调试完成后经乙方提请验收,调测成功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报告;甲方在调测成功后3日内不予确认或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整改意见的,视为已验收合格。
4.3 乙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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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并实施MAS解决方案;
(2) 提供MAS与甲方应用系统集成的技术支持;
(3) 7×24小时故障处理、专家级客服、远程故障处理或上门故障排除、
定期巡检等服务工作,技术支持电话为:【10086-8】。
4.4 乙方负责其移动通信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鉴于技术原因,信息自发送
到接收存在一定的延迟,乙方对此迟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此知晓并理解,但乙方应积极采取改进措施,缩小延迟时间。为保证乙方网络安全,乙方有权根据短彩信网关容量及时调整短彩信流量,乙方无须因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4.5 在不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进行日常设备检测和软件升
级;在紧急情况下,乙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检测和软件升级。如因乙方网络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4.6 如乙方对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造成乙方与甲方相关接口发生变更、甲方提
供的短/彩信内容格式与乙方发送系统的使用格式不符合等情形时,乙方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与甲方进行协商。在尽量减少甲方系统改造的前提下,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乙方有义务给予甲方技术支持。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变更发生的费用负担。
4.7 如果发生网络故障,乙方应会同甲方进行相关调查。如因乙方网络或系统故
障等原因造成甲方业务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尽早排除故障。乙方应在【0.5】小时内响应甲方通信故障投诉,因乙方网关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通讯类故障投诉平均修复时限为【12】小时(如需现场处理,不包含在途时间),其他类客户投诉【24】小时内反馈处理结果。 4.8 如甲方违规或违约发送短信、彩信,给乙方及中国移动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
上的不良影响时,乙方将依法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4.9 乙方负责处理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客户投诉事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应给
予相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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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如果乙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
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11 本协议有效期满后如果不再续签协议,乙方将收回提供的移动代理服务器
及其软件、配件等。
第五条 计费和结算
5.1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以下移动客服功能费套餐:
短信:每自然月【300】(大写【叁佰】)元功能费套餐,包含【3750】条下行短信。每月超过【3750】条部分的下行短信,按照每条短信【0.08】元收取,最终金额据实结算。
5.2 如甲方无需进行系统接入调试,则自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开通后开始正式计
费。如甲方在正式计费前需要进行系统接入调试,则双方确定正式计费前【3】日为系统接入调试期,乙方提供【0】条的免费测试短信条数。甲方在该调试期内,如测试用短彩信条数超出上述的免费条数,则超出部分短彩信价格按甲方所选定移动客服功能费套餐的单价计算。调试期结束后,双方若无异议,系统将正式计费。
5.3 甲方内部员工和注册客户因使用MAS集团短彩信业务向甲方发送上行短信而
引发的由甲方员工和注册客户自行承担的通信费,由乙方向甲方的员工和注册客户收取,与甲方无关。
5.4 计费账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即一个自然月)。
5.5 账单:账单由乙方计费系统出具,账单中应包含该计费周期内各业务的实际
发生情况、结算金额以及其它对账所需的业务信息。
5.6 业务对账: 每计费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账期账单以邮件
的方式发送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在收到乙方该账期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同乙方进行对账,确认该账期的结算总金额并以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若甲乙双方对账出现误差,当误差金额不超过乙方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的【5】%时,则甲乙双方按照乙方出具的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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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依据;当甲乙双方对账误差超过乙方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的【5】%时,则甲乙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账并确定应结算金额。
5.7 甲乙双方进行的重新对账不影响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资金结算仍按照乙方
出具的账单中所列金额进行结算,对账差异的调整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内进行。对于最后一个结算周期出现的对账差异,双方多退少补。
5.8 甲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各项费用,按【月】付费。每账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账期账单发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在收到账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5.9 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账户信息: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行号:【】 账号:【】
乙方账户信息: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行号:【】 账号:【】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上述账户,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未及时通知方予以赔偿。
5.10 如甲方因业务发展需新增业务,则应按照本协议附件四填写《集团短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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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受理单》,并于当月【15】日前提交乙方,经乙方确认同意后,自【下月1日】起实现业务新增,同时按照新增后的业务收取费用;如需变更业务,则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五填写《集团短彩信业务变更单》,并于当月【15】日前提交乙方,经乙方确认同意后,自【下月1日】起实现业务变更,同时按照变更后的业务收取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
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
的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业务费用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尚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为甲方开通的MAS集团短彩信业务,收回为甲方提供的移动代理服务器及其软件、配件等,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6.3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
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索赔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 “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
(“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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