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三类人员(安全员B证)考试重点整理(考试必过)(3)

2019-04-05 14:26

10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104、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基本职责。

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05、江苏省实行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使用登记和使用登记注销,俗称“二登记一注销”。

106、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建筑起重机械自安装验收或者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107、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含)以上或者设备总容量在50kW(含)以上者,应当编制临时用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当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128、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108、在同一电网内,不允许一部分用电设备采用保护接地,而另外一部分设备采用保护接零,这样是相当危险的,如果采用保护接地的设备发生漏电碰壳时,将会导致采用保护接零的设备外壳同时带电。

10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6点) P235

111、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12、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13、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14、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15、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16、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17、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8、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19、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20、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21、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22、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单选)

123、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4、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测验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5、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延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6、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延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7、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延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8、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延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29、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

130、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 131、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32、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133、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34、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 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13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1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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