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后,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可以同时做出并送达,当事人可以同时缴纳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的,依法行政
办公室应对其陈述申辩记录在案,并及时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纳采信,对不予采信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查终结后,应按自由裁
量权的规定,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应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对情节复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经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提交本局行政处罚办公室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行政办公室亦可以在本局分管局长或局长授权的范围内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书。
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依法行政办公室对案件集体讨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疑问的,依法行政办公室应予以解答。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自收到监察大队有关调查
材料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补充调查的,自补充调查终结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
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章 案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处罚文书应由监察大队的执行人员在宣告
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应当在7日内按规定程序送达。送达回证应于送达后2日内交由依法行政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处罚案件的执行应坚持全面实际履行的原
则,杜绝协商执行、变相执行或多头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到位等行为发生。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
缴纳罚款的,应当向依法行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依法行政办公室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
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察大队应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依法行政办公室,由依法行政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应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罚缴款分离制度。
对当事人缴纳的罚没款项,由当事人到指定代收银行直接向财政专户缴纳,由依法行政办公室出具财政统一印刷的罚没款专用收据。
监察大队不得直接收缴当事人罚没款项(简易程序处罚除外),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将罚没收据附行政处罚卷宗存档。
第五章 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九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市行政处罚工作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将案件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三十条 各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公开制度,接受公众和社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或
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各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该立案不立案的、不该撤案撤案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其他依法应予以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
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提交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三十四条
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制度》、《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