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管理奖惩制度(2)

2019-04-05 15:18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管理工作中,能严格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减少或杜绝材料、机械损失浪费现象,工作较为突出,在月终考核时,应予以奖励。能提出书面改进施工管理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对减少或杜绝材料、机械设备损失浪费现象,工作成绩显著,予以通报表扬,还结合年度工作成绩,公司发给一次性的奖金。

第十七条 施工班组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能自觉遵守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施工的;能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对减少或杜绝材料、机械设备损失浪费的现象有明显改进,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下一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优先安排或发给一次性奖金,以资鼓励。

第五章 处罚赔偿的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经理在日常施工管理过程中,每月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当月工资的10%进行处罚,最高处罚限额不超过当月工资总额的20%。

(一)未能严格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使用的材料没有严格的控制措施,至使材料损失浪费的; (二)未落实施工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材料、机械管理不善、控制措施不力的,致使经常发生材料、机械设备损失浪费现象和行为的;

(三)施工管理人员的施工技术操作失误,未能及时发现整改,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返工,造成材料损失浪费的;

(四)未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未实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至使分部分项工程返工,造成公司材料损失浪费的;

(五)施工现场使用的材料计划不实、监督协调不力,而造成公司材料超量积压,至使材料过期、损坏或报废损失的;

(六)对施工现场使用材料、机械设备,有损失、浪费的现象和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整改的。

第十九条 材料员、机电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每月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当月工资的10%进行处罚,最高处罚限额不超过当月工资总额的20%。

(一)日常工作未能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致使材料管理工作混乱、检查控制等管理不

力,造成材料、机械设备损失浪费的;

(二)验收材料不认真、数量不实、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和质量标准要求而签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三)对未使用的材料、机械,未有按《仓库管理的制度》规定做好日常工作,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四)对施工班组和工人领用的周转性材料及其附件配件、机具以及易损用品,无发放领用签收记录,造成公司材料损失,无法追究责任的;

(五)对施工现场的材料、机械没有检查维护,或有损失浪费的现象和行为不及时整改和上报的;

(六)擅自处理有价废旧料具及包装物的。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质安员在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过程中,每月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当月工资的10%进行处罚,最高处罚限额不超过当月工资总额的20%。

(一)未能严格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进场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未履行岗位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检验,致使材料不符合施工技术和质量标准要求,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二)材料质量出现异常,未能及时发现上报和处理,影响施工质量而返工,造成材料损失浪费的;

(三)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过程中,未有按相关的技术规范,对施工建筑物的水平度、垂直度、几何尺寸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调整,导致施工建筑物的水平度、垂直度、几何尺寸超过规范要求,使下道

工序使用材料超过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含量,造成材料损失的; (四)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过程中,对各分部分项工程未能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专项方案》、技术标准、施工工艺、操作规程等进行检查、监测、调整、检验,导致影响工程质量而返工,造成材料损失浪费的;

(五)对建筑产品、材料、机械设备的检测、验收、维护、堆放、保管、使用、余料挑选再用等,有损失浪费的现象和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又未能向工程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或上报的。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日常施工管理工作过程中,每月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当月工资的10%进行处罚,最高处罚限额不超过当月工资总额的20%。

(一)未能严格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主管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施工班组和工人,所使用公司材料、机械设备的控制监督和调整等管理不力,造成公司材料、机械设备损失浪费的; (二)在施工管理工作过程中,主管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未能认真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专项方案》、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对分部分项检验制度等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导致影响工程质量而返工,造成公司材料损失浪费的;

(三)未有按照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造成施工建筑物的水平度、垂直度、几何尺寸等超过规范要求,造成公司材料损失浪费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施工技术失误,而导致材料、机械设备损失浪费的;

(五)负责主管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班组和工人对建筑产品、材料、机械设备的维护、使用有损失浪费的现象和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又未能向工程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或上报的。

第二十二条 其他工作岗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操作技术失误而导致公司物资损失浪费的,按当月工资的10%进行处罚,最高处罚限额不超过当月工资总额的20%。

第二十三条 施工班组和工人,因违反相关技术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失误、使用材料、机械不当等,造成公司材料、机械设备设施损失浪费的行为,按照《施工班组材料、机械使用奖惩细则》的规定处理。相关部门在签定班组的施工合同时,应附上《奖惩细则》,以便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班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换岗、留用察看或开除的处理。

(一)经多次批评教育和受处罚赔偿,屡教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处罚赔偿,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生产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致使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所管理的分部分项工程经常出现一般性的质量整改,或经常损坏机械设备工具、浪费材料等现象和行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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