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FCA为货交承运人。本案中货物风险从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2)不能,因为韩国公司已在规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货物。3)中国公司可以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4)保全货物,费用由韩国公司承担。5)依照《纽约公约》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
13..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吨的合同,依合同约定我方开
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请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005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关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使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问: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参考答案:银行无须追回已付款项,我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规定,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本案中,开证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支付货款,这一行为并不违反UCP500以及开证行 对开证人的承诺和承担的责任。因此,开证人无权要求开证行向有关当事人追回已付款项。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我进出口公司必须向银行付款赎单。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