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4-05 16:03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环理[1996]32号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

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根据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及国家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中《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是承接建筑施工项目的建筑施工

单位,即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乙方。总承包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签订总承包合同的为乙方。

二、 凡在我省省辖市、县(市)、镇建成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场地,在施工过

程(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中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其产生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的,均需由建筑施工单位(合同乙方)向施工场地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领取《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表》及有关附件,并按要求如实填报,环境监理机构根据建筑施工单位的申报情况依法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91]环监字第262号文)核定、征收排污费。

三、 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于建筑施工工程动工十五日前提出申报,逾期未申

报的,视为拒报。

四、 四个施工阶段(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的起止时间以施工承包合

同的工期填写,施工工期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前五日内重新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五、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以承包合同工期为准,核定四个主要施

工阶段的起止时间,按各个施工阶段的不同限值核定超标值并按月计征。

六、 对拒报噪声污染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除责令改正外,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补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附:1.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须知

2.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噪声强度值与噪声源距离相应关系一览表 3.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表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须知

一、 凡在我省省辖市、县(市)、镇建成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场地,在施工

过程(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中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其产生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均需由建筑施工单位(合同乙方)向施工场地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领取《建筑施工排放噪声申报登记表》及有关附件,并按要求如实填报,由发表单位依法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91]环监字第262号)核定征收排污费。

二、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是承接建筑施工项目的建筑施

工单位,即签定建筑施工合同的乙方。总承包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签定总承包合同的为乙方。

三、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以承包合同工期为准,核定四个

主要施工阶段的起止时间,按各个施工阶段的不同限值核定超标值并按月计征。

四、 各申报单位必须于动十五日前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五、 对拒报噪声污染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除责令改正外,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三百至三千元的罚款。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补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六、 《建筑施工排放噪声申报登记表》填报说明:

1.2.3.4.

四个施工阶段(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的起止时间以施工

承包合同的工期填写。施工工期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前五日内重新申报,不申报或逾期申报的,视为拒报,除依法处罚外,由环境监理机构重新核定的工期收费。

四个施工阶段的施工场界噪声强度,可参考《建筑施工机械噪声

强度值与噪声源距离的相应关系一览表》填报,若各施工阶段使用的机械、设备的位置有变动的,表中[与噪声源的距离(米)]一栏的取值,可填取噪声源与边界最近和最远点距离的平均值。也可委托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监测机构监测,以实测数据填报。但应以环境监理机构核定的数据为收费依据。

施工场地边界平面示意图,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征地红线作为

法定边界来绘制,图中应注明边界与四邻的距离。 施工期间计划采取的噪声防护措施,填写在最后备注一栏。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噪声强度值与

附件二: 噪声源距离相应关系一览表 相应距离 与噪声源的噪声强度 距离 施工阶段 施工机械 值(分贝) (米) 1-5 噪声源 强度值 (分贝) 土石方 土石方 土石方打桩 土石方打桩 土石方打桩结构 打桩 结构 结构 结构装修 推土机 挖掘机 压缩机 风 镐 发电机 撞机桩 搅拌机 振捣捧 电锯 92 92 99 95 98 95 90 89 88 98 87 95 104 89 86 91 89 82 92 83 86 76 89 81 87 96 84 83 84 83 78 90 77 82 73 80 73 77 90 81 80 81 79 72 88 72 78 70 75 69 69 86 79 76 77 76 68 86 69 74 66 72 66 64 83 6-10 11-15 16-20 结构装修 卷扬机 结构装修 沙浆机 结构装修 电刨机 装修 锯石机 说明:1. 此表由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和有关监测技术规范实地测量、计算而制作,供各建筑施工单位及河北省各级环保部门作为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申报和核定的参考数值。

2. 查表时,表中[与噪声源距离(米)]取值以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建筑施工场地边界(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征地边界为法定边界)的距离为准。若各施工阶段使用的机械设备(噪声源)位置有变动的,表中[与噪声源距离(米)]的取值,可填取噪声源与边界最近点和最远点距离的平均值。 3. 表中[与噪声源的距离(米)]在20米以上时,且声源强度值限超过施工阶段的噪声取值时,此表未列出的,以实测为准。 附件3: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表

施工单位名称 (章) 法定代表人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详细地址 施工工地详细地址 施工单位联系人 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噪声源及施工期限 土石方主要噪声源 名称 打桩主要噪声源名 称 结构主要噪声源名 称 装修主要噪声源名 称 施工工地平面图(注明施工工地长、宽及与四邻边界)

工期 昼 夜 工期 昼 夜 工期 昼 夜 工期 噪声排放值(分贝) 昼 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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