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
1 防止火灾事故
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1 电缆防火
1.1.1 新建、扩建和更改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1.1.2 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3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竖井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道以及其它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电缆夹层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和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1.1.4 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制氢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1.1.5 严格按最新版本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
1.1.6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和盘柜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
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临时拆封的电缆封堵工作结束后,必须重新恢复封堵。
1.1.7 扩建、更改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联系,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
1.1.8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1.1.9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1.10 设计时应尽量减少动力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1.1.11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电缆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1.1.12 电缆沟、电缆竖井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使用安全电压且照明充足;电缆沟内禁止堆放杂物保持畅通;锅炉、燃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
1.2 汽机油系统防火
1.2.1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锁母接头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铸铜阀门。
1.2.2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宜采用厚度1~2mm的隔电纸、青壳纸或其它耐油、耐热和耐酸的材料;抗燃油系统的密封圈应使用高质量的氟橡胶或丁基橡胶。
1.2.3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进行明火作
业时,要办理动火工作票,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1.2.4 禁止在与系统连接或未经冲洗干净的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开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近油源侧的法兰应拆开通大气。1.2.5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运转设备、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渗漏油,如有渗漏油应及时处理,严防漏油渗透至下部热体保温层内。
1.2.6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它热体,这些热体的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金属皮,并定期检查保温层情况。 1.2.7 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1.2.8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串联钢质明杆阀,其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其常关的二次阀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其一次阀为常开阀;事故排油应排到主厂房外的事故油箱(池)内。
1.2.9室外事故油坑(池)内应无积水,其排油路应畅通。
1.2.10汽轮机主油箱排油烟管道应按规定引至厂房顶外或厂房外无火源处,并避开上下方有发电机出线或变压器,并设禁火标志。排油烟管出口应装护罩,或朝下,以防雨水或异物进入油烟管内。
1.2.11在机组的各种运行工况下,应保证油管道自由膨胀。
1.2.12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时,凡不能与油系统隔绝处理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威胁机组安全时,应立即停机处理。
1.2.13油管路的布置应便于维护检查。运行中要巡检其支吊架有无欠载现象、油管路有无振动现象,如有应及时处理。检修时,要重视对油管接口等薄弱部位的检查。
1.2.14压力油管(含仪表油管,管夹)要注意防磨措施。管壁厚度不得小于1.5mm。运行中不能与周围的管道、钢架和楼层结构等相碰磨。
1.2.15新安装的润滑油、液压油管道的焊口应按规定进行100%探伤检验,确保焊口质量。 1.2.16加强对油管道,特别是管夹和室外油管道的除锈防腐工作。
1.3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1.3.1 严格执行《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第四章的各项要求。
1.3.2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1.3.3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油管道的法兰必须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1.3.4 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3.5 油区内不准搭建临时建筑,禁止存放易燃物。防火堤内严禁植树。油区内绿化、其他设施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1.3.6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第l.2.4、1.2.6、1.2.7条的规定。
1.3.7 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油罐呼吸阀要定期检查维修。 1.4 制粉系统防火。
1.4.1 严格执行《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
1.4.2 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应避免煤尘飞扬,并杜绝明火。
1.4.3 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出口温度不得超过燃煤品种规定的要求。
1.4.4 粉仓、磨煤机、给、输粉机应设置可投入惰化介质的系统,以防止煤粉爆燃或抑制煤粉燃烧。
1.4.5 在粉、煤仓走空时,要有防止制粉系统失压或炉膛火焰回火的措施。 1.5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
1.5.1 严格执行《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
1.5.2 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1985)和生产厂家的要求。
1.5.3 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
1.5.4 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检查和试验。制氢场所门口应装有静电释放装置。
1.5.5 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1.5.6 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1.5.7 发电机氢密封油箱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远离发电机出线且无火源处,并设禁火标志。禁止通过排污阀向室内排氢。要检查并消除制氢站和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