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所得税清算问答(苏州)(6)

2019-04-05 16:21

搬迁前年度应指搬迁开始年度的前一个纳税年度。

⒎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⒏什么是政策性搬迁损失,其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是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损失时,应附报以下资料:⑴《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⑵搬迁收入的会计核算账页及有效凭证;⑶搬迁支出的会计核算账页及有效凭证;⑷搬迁资产处置支出已履行专项申报手续的,提

供《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搬迁资产处置支出未履行专项申报手续的,应按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供报损明细资料;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⒐搬迁前发生的亏损,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⒑符合根据《管理办法》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的企业,在搬迁开始年度应履行哪些手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

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⑴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⑵搬迁重置总体规划;⑶拆迁补偿协议;⑷资产处置计划;⑸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此外,根据省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有关规定,涉及政策性搬迁的企业,还应在搬迁开始年度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以后省局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提供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搬迁企业履行上述义务的时间是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上述时间不一定等同于实际收到搬迁补偿款的年度。

⒒搬迁完成年度,企业搬迁损益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企业未按照税收规定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

当期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⒓新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办法与原118号文件如何衔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⒔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由于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不属于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的搬迁事项,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简而言之,企业取得的非政策性搬迁收入应计入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支出准予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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