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2)

2019-04-05 17:53

比较法论文

使之。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英美法官的司法权不受限制。在美国,法官不仅要遵守制定法的法律规则,还要接受判例的约束。

二是尝试赋予判例以一定的法律效力: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它虽然可以为司法所接受和灵活运用,但在操作的准确性上却值得怀疑。而判例是对个案加以个别解决的司法文书记载,具有明显的具体性和确定性,因此可以弥补诚实信用原则的成文性规定本身具有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在认识上和运用上的各种不便。美国对诚信原则不仅作了成文性的规定,并且关于诚信原则适用的司法判例在其整个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体系中占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三是采用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相统一的诚信概念:两种诚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诚信要以他方当事人的客观诚信为基础,因此主观诚信是可以包含在客观诚信之中的。英美国家对于诚信的定义就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刻意要将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区分开来定义,而是着重于客观诚信。我国在给诚信下定义时可以借鉴一下英美关于的诚信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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