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08]1086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执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 二、出售招标文件按以下标准收费
单项合同估算价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 1亿元以上 收费标准(元/份) 200 300 350 400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转发国
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48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