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不同模式下通用的合作原则。基于此项研究的重要性,委员会同意展开第二次会议,委员会由之前的成员组成。第二次会议对第一次会议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延续。以下就是二次会议的标准:
1.盈利原则(避免冲突) 2.客户关系管控原则(最大效率) 3.成本与收益协同管控原则(最大效率) 4.渠道冲突减免原则(最小值) 5.资本偿付原则(收支平衡) 6.销售管理原则(最大效率) 7.规模经济原则(最大值) 8.机会经济原则(最大值) 9.风险管控原则
该小组首选所有权管控模式的控制。也就是说,金融集团是最优先模式。而风险厌恶者则优先选择无交叉服务渠道的交叉销售协议或无交叉服务渠道的独立机构合作。
(三)监管者的管理评估标准
在第三篇文章中,我们采用层次分析法分析以寻找适用于银行及保险公司高管与监管机构的最优合作方式。首先,我们找到对于监管者来说最合适的合作方式,并提出了八项对以上合作模式的评估标准:
1.合作方公平原则 2.系统风险管控原则
3.主管机构监管能力最大化原则 4.突发事故应变灵活性原则 5.保险与金融市场功能最优化原则 6.合作方协同发展原则 7.资本最优化原则
8.合作独立性原则(不受高层管理能力影响)
我们最终的目标就是寻找金融监管机构与银行和保险公司高管都认可的合作方式,这里我们再次使用层次分析法。最后,监管部门一致认可的是交叉销售协议,因为它符合风险管理标准,而且便于监管。他们认为所有权管控模式是最不可取的。
银行和保险公司高管与监管者的意见存在很大分歧,他们优先选择的是所有权管控模式,这与监管者的观点相反。这主要是因为他们之间的标准完全不同, 商业利益与监管者利益有时是相冲突的。监管者认为协同效应没有增加进入金融机构的风险。然而,监管者对最优合作方式的意见分歧远远小于银行和保险公司高管们的,而我们的最终目的就是寻找令银行和保险公司高管与监管者都满意的合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