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探讨(2)

2019-04-05 18:39

微乎其微。这就说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是有可能、有条件的,地方财力也完全能够承受。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入库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2009年起征点以下个体户入库个税 占本占本局09局09年个年税税收收收入百入百分比% 分比% 1.76 0.08 0.45 0.07 5.47 0.39 1.87 0.25 1.92 0.18 5.8 0.19 4.02 0.39 2010年起征点以下个体户入库个税 占本占本局局20102010年个年税税收收收入库入百入百个税 分比% 分比% 37.5 1.08 0.06 37.5 0.49 0.1 48 5.66 0.46 61.5 1.82 0.28 19.5 2.59 0.19 39 2 0.17 54 2 0.2 个体工商户 管理乡税务镇 人员 . . 企业单位名称 个 人 户数 二分局 8 1,702 自井局 6 4 1,102 贡井局 11 8 860 大安局 12 38 1,499 沿滩局 14 23 336 荣县局 27 17 844 富顺局 27 30 720 合计

户数 2,706 2,768 2,199 2,643 818 3,047 3,340 其中:起征点以下户数 1,035 777 1,734 1,488 548 1,836 2,181 入库个税 37 28 35 55 14 33 56 97 128 7,063 17,521 9,599 258 1.6 0.18 297 1.49 0.16 (二)典型案例调查

为更加深入详细的了解未达起征点个体户的经营、家庭

现状及负担等情况,我们还通过到基层税务所和走访一些个体经营纳税人,收集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剖析:

1.个体纳税户黄某,从事豆花饭餐饮,利用自有场地经营,家庭人口5人(夫妻2人、两个小孩,一个老人),每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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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收入1300元,年经营收入15000余元,全年按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150元,年支出14000余元(其中经营成本约6000元,生活开支约6600元),节余1000余元;

2.个体纳税户金某,从事自行车修理,租用场地经营,家庭人口3人(夫妻2人和一个小孩),年收入12000余元, 全年按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120元,年支出12000余元(其中经营成本约5800元,生活开支约6300元),无节余;

3.个体纳税户欧某,下岗职工从事供应茶水,利用自有场地经营,家庭人口4人(夫妻2人一个小孩,一个老人),年收入12000余元, 全年按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120元,年支出13000余元(其中经营成本约6600元,生活开支约7800元),负债2000余元。

从以上案例来看,他们从事的都是收入微薄,利润极低或无利润,仅能养家糊口的一些行业,按自贡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人均收入780元/月计算,个体工商户夫妻两人最低收入标准应为18720元/年(2人*780元*12月),而他们的实际经营收入都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与自贡2010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23223元差距更大,并且家庭赡养人口较多,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体,制定优惠政策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他们生活的改善、共同致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目前部分省市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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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部分省市为解决未达起征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办法,如江西省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征收办法,即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标准为:从事销售货物增值税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内。广西壮族自治区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制定政策对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吉林省规定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含建筑、娱乐、采矿等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0,即月收入5000元以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地区采取的办法,实际上也就是对未达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纳税人采取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变通征管方式,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方面也有一定的政策支撑,并且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征管难题。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方式尚不能根源上切实起到对未达起征点个体纳税户个人所得税免征的实际意义,建议总局对此制定规范性的免征政策文件,真正起到鼓励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有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 三、对未达起征点户免征个税的现实意义

为贯彻国家惠民富民政策,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促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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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征纳关系,建议取消对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有利于更好贯彻“税收为民”理念,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我们的党和政府从“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角度出发,制定了对个体工商户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这一惠民政策的制定,它既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复员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一项重要的积极政策,更是国家对弱势群体关爱的具体体现,极大地保持和促进了经济繁荣和社会的稳定,深得民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又先后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作了调整,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相关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在工作和调查中,我们发现,随着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不断提高,全市管辖的办理税务登记的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以商业零售业居多,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同时,工商部门也陆续取消相关收费,真真切切地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照。但是,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仍在征收,这与增值税、营业税相关政策形成鲜明对比。取消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已是必要。

(二)有利于更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实现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其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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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实行核定征收。按照营业额的1%计税,没有费用扣除,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现在的社会消费状况,这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有的连维持基本生活都困难,还得靠领取政府的低保费、贫困补助等过日子。对这部分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违背了国家倡导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取消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才能发挥个税调节分配的功能。 (三)有利于更好坚持税收效率原则,集中优势兵力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实际工作中,起征点以下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户均不会自动上门申报,每月征收期也只能采取管理人员上门实施直接征收,加大了工作难度,耗费了大量征管资源,不利于“信息管税”以及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因此,对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实行免征,不仅有利于提高地税机关工作效率,降低这部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更有利于地税部门集中优势兵力,加大重点税源的管理力度,强化管理,重点稽查,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增强执法刚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精细化、规范化、法治化”管理。

(四)有利于更好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展现地税部门良好形象。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人员构成看,很大部分人为当初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这部分群体文化层次普遍较低,纳税意识也较为淡薄,对社会和政府有着诸多的不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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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气,加上国税和工商不再征收相关税费的对照,相当多纳税人对地税部门存在偏见,把所有的矛盾集中到地税部门,存在明显的抵触情绪,在行风测评中都有较强的反应。影响了和谐的征纳关系,地税形象也由此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取消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是顺民心而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综上所述,从国家对弱势群体关爱、扶持个体经济发展的角度着想,从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纳税成本考虑,从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坚持依法治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出发,取消对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具备可行的。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课题组组长: 冯勇 课题组副组长:张勇

课题组成员: 杜宣敏 张萍 张叶 廖为民 张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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