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练习题(3)

2019-04-05 18:40

【解析】本题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问题。甲采用的方式为不正当竞争方式,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甲的行为使丙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构成对丙的侵权行为。

17.甲身患梅毒,于2001年10月4日挟持女青年孙某,逼迫其拍裸照,并将其强奸,后甲将孙某的裸照于社会上公开散发。2001年12月,孙某被检查也患有梅毒。则在以下孙某的权利中,甲侵犯孙某的哪些权利?

A?荣誉权B?健康权C?性自由权D?隐私权 【答案】BCD

【解析】本题涉及人格权侵权问题。甲强行与孙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对孙某的性自由权的侵犯;同时,甲深知自己患有梅毒,而与孙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对孙某的健康权的侵害;甲将拍摄的孙某的裸照予以散发,构成对孙某隐私权的侵害。

18.某施工队承建某村张某家马路边的三层楼房。某日,建筑队的钱某在砌砖时不慎将一砖掉落,将在附近玩耍的10岁的刘某砸伤,花去费用2000余元,刘某父母为此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应由张某承担2000元的责任,因为张某是建房人 B.应由施工队承担2000元的责任,因为施工队是施工人

C.应由钱某承担2000元的责任,因为损害是钱某直接造成的

D.应由张某、施工队、钱某及刘某父母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2000元的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本题涉及施工人责任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的核心是施工人责任问题,施工队与张家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合同关系。钱某是施工队的职工,钱某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所属施工队承担。

19.下列作业中,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是: A.自行车队训练造成路人死亡 B.飞机操作失误致人伤害 C.放射性物质外溢致人伤害 D.爆竹厂爆竹爆炸炸伤路人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高度危险作业问题。飞机操作失误致人伤害、放射性物质外溢致人伤害、爆竹厂爆竹爆炸炸伤路人均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2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是: A.李家的公鸡啄伤儿童的眼睛 B.张家的狗咬伤路人 C.王家的马踢伤儿童 D.野猪吃掉田里的麦苗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动物致人损害的认定问题。所谓动物致人损害是指饲养的动物的独立动作致人损害。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该条之规定。

21.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理。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2000年试卷二第2题)

A?主要由张丙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B?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丙承担适当部分 C?主要由张甲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D?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甲承担适当部分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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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2002年试卷三第5题)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A

23.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002年试卷三第7题)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答案】C

24.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2002年试卷三第17题)

A?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D.并无不当 【答案】D

25.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试卷三第2题)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答案】C

26.某医院为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举办上街“义诊\,护士张某当众骂患者李某“混蛋\。李某提起诉讼。下列哪些观点是错误的?(2000年试卷三第80题)

A?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某医院 B?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张某

C?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某医院和张某

D?李某没有财产的损失,只能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答案】BCD

27.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将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包装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试卷三第34题)

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

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

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

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 【答案】ABD

28.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2003年试卷三第47题)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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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答案】AC

30.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试卷三第48题)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答案】BD

四、辨析题

1.侵权行为与合同都是债的发生依据。

2.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适用范围不同,在归责的依据和标准上两者无任何区别。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一样,两者都是以行为人无过错为适用条件。 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必须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5.精神损害属于非财产损害的一种。

6.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大陆法的因果关系只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7.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比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要严格得多。 8.现代各国侵权行为法发展的趋势,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9.侵权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 11.有过错就一定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一定不会承担责任。 12.侵权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

13.侵权行为既可能是违反法定义务也可能是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 14.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只能是法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15.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一样,都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并都要对损害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16.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一样,加害人都必须对损害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17.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都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18.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

19.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只是归责原则不同,两者的责任构成要件则是相同的。 20.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

五、问答题

1、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解答]

(1)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简述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解答]

(1)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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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是发生在执行职务之中

(3)必须是违反了执行职务应当注意的义务 (4)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损害后果 (5)执行职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简述侵权行为法的功能。

4.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5.简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 6.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7.简述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8、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9.简述侵权行为法独立的原因。 10.试述侵权行为法的功能。

11.试述污染环境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

12.试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条件。 13.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14.论公平责任原则

15、简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和其适用的意义。

16、简述“损害”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特征。 17、简述间接损失所包括的范围以及它的特征。 18.论述题。

《大清民律草案》第二章第五节 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格关系受侵害者,得请求屏除侵害。”“前项情形,以法律特别规定者为限,请求损害赔偿或抚慰金。”《大清民律草案》就第五十一条的立法理由指出:“谨按人格关系受侵害者,得使向加害人请求屏除其侵害即损害之赔偿,以保全其人格,此本条所由设也。” 这条规定及其立法理由表明,当时立法者认识到了作为一种客观现象的“人格关系”,即以人格内容的人与人的相互关系。法律所保护的不是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内心(所谓精神损害),而是保护的受害人与他人之间的一种正常的人际关系。这种人际关系通常由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反映出来。

在过去的研究中,不少人不承认社会评价之降低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侵权的损害后果,而是将其与精神损害合并在一起,共同称作“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而很多学者近年来研究发现,社会评价之降低不同于精神损害。这是由于人格的客观性一面所决定的。这种客观性表现在:对于一个人的人格评价是不以被评价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2)对于一个人的人格评价遵循一定的客观标准;(3)一个人的人格评价被降低并不必然导致精神损害或者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存在差异。这都表明人格的客观性一面,这一客观性决定了应当将“社会评价之降低”作为侵权行为导致的一种损害后果。

试论社会评价之降低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它的发生情况,确认标准以及其法律救济。

19.简单分析因果关系的含义。 20.简述替代责任的法律特征。

21.简述自助需符合哪些要件才具有合法性。 22.论述题。

近十多年来,精神损害问题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热烈讨论的课题之一。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有学者便据此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突破了苏俄民法的传统,确认了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指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8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了这一观点。我国关于精神损害的立法远未完善,而有关的理论研究也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民法通则第120条可以被认为是在某些侵权领域和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但是侵害他人民事权利产生精神损害的情况远远不只是民法通则第120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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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损害的概念及其产生的情况。

六、案例分析题。

1.农民马某开了一家烟花爆竹厂,生意红火。春节前,商贩刘某前来购买一批花炮,雇用村民翁某机动三轮车运输。刘某和车主翁某及翁的外甥田某一起前去装车。当车行至半途时,由于山路颠簸,车上运载的花炮突然爆炸,三人全部被炸伤。车主翁某及其外甥共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受害人到法院起诉要求雇主刘某和花炮厂主马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试运用所学相关概念和性质特点来分析本案。

2.1991年12月23日下午,王某、倪某到A公司开设的超级市场购物。当二人购物后离开该市场时,市场工作人员追出将二人拦住并责问:“小姐,你们有没有拿什么东西?”王某、倪某告之所购货物已付清货款,但该工作人员仍追问;“你们有没有拿别的东西?”王、倪二人明确回答:“没有。”该工作人员即将二人带至该市场收银台,要其观看市场内张贴的“本公司保留在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各类袋之权利”等内容的所谓“告示”。在此情况下,王某非常气愤,便将手袋打开让该工作人员查看,该人仍说:“拿了就是拿了”等话。王某、倪某坚持说在所购货物之外未拿任何东西。该市场工作人员在双方争执无果后,将王、倪带至办公室继续盘查质问。在此压力下,王、倪气愤地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让市场工作员查看,并伤心落泪。该市场工作人员查看后,并未查出王、倪拿了什么东西,才向二人道歉后放行。

试分析该商场的行为侵害了王、倪二人的什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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