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改造意向的各单位或个人向改造项目所在的各镇“三旧”办公室提出申请,以项目所在的各镇为单位统计造册登记汇总后上报县“三旧”改造办公室,组织各部门联合认定“三旧”改造的具体位置、范围(详见附件3.)。
(三)科学编制改造规划
根据“三旧”改造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级“三旧”改造规划,由县“三旧”改造办公室汇总后组织各部门编制《博罗县“三旧”改造规划》,经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
(四)做好年度实施计划
县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分别编制县级和乡镇级“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经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实施,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改造项目申报
改造申请人制定具体改造方案,由镇政府审查确认后,向县“三旧”改造办公室提出“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附件4、附件5)。
(六)改造项目审批
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改造申请人的改造方案及申请资料进行会审后,提出“三旧”改造项目会审意见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三旧”改造不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市 “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还需将“三旧”改造方案、土地征收和转用方案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
(七)办理具体项目手续
改造方案批准后,由改造申请人持“三旧”改造办公室批复认定的文件,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六、具体操作方式
按照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发布的“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改造主体可以对各镇“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申请改造,改造前充分了解地块的权属及规划情况,制定具体地块的改造方案经各镇“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其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的可以经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公示后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涉及补缴地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操作方式进行“三旧”改造工作。
(一)政府收购储备土地
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县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按惠州市土地储备管理有关办法操作。
(二)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
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自行改造方案经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
(三)市场主体(社会经济实体)实施改造
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可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收购多宗地块及其地上附着物,与其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并取得拆迁许可的的前提下,申请对收购的地块进行集中改造。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相同权属性质、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应当制定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涉及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应统一出让年限,涉及补缴地价款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三旧”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可以货币方式补偿或支付收购款,确实需要以置换方式置换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置换的土地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可以货币补齐。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改造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办理征收手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组织实施,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七、相关政策支持
(一)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
1.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①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
③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依照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根据此期间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发生在2004年4月30日之前的用地行为,在办理征收手续过程中,不需办理听证手续。发生在2004年5月1号以后的用地行为,需办理听证手续(所需材料详见附件6.)。
2.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底前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3.上述各类历史用地发生的时间以1987、1998、2007年度的航测卫片现状为依据。
(二)“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问题的处理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的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2.“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
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三)关于“三旧”改造涉及土地置换问题的处理
为满足“三旧”改造需要,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调整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置换手续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本意见中的土地置换主要指“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之间或“三旧”改造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详见附件7)。
(四)“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及财政扶持政策
1.在旧城镇改造中,鼓励、支持城区内效益差、能耗高、污染大的企业搬迁。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可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最高不高于60%的比例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在旧村庄改造中,县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3.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改造。
4.鼓励各地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改造,政府组织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在拆迁阶段可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5.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改造后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其他
本方案发布前,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已公布的系列“三旧”改造文件中,有其它方面的优惠政策,仍然适用。
八、配套措施
(一)建立联席制度
“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部署下,明确各自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三旧”改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联审机制
“三旧”改造办公室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建立报建联审机制,对于在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综合性问题,单个报批部门难以解决的,由“三旧”改造办公室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和“特事特办”,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县规划、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应落实县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政策,进一步理顺和简化改造中的“用地、报建、施工”等报批工作和报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
创造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三旧”改造政策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认真总结、推广“三旧”改造的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监督管理
县监察局对县“三旧”改造办、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各镇政府开展“三旧”改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对照本实施方案对各镇 “三旧”改造进行监督,发现违反“三旧”改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凡是弄虚作假,擅自将不符合“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纳入改造范围或不按“三旧”改造报批程序进行报批的,由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1. 博罗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三旧”改造方案申报表
3. 博罗县“三旧”改造用地情况统计表
4. “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5.“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审批流程
6. 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
地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7.置换土地报批需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