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相关检查报告或复印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⑤门诊病历(需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用A4纸复印(先盖章后复印),复印件不需再盖章;
⑥诊断证明(每次看病提供一份,加盖诊断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复印件; ⑧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四)垫付住院医疗费申报材料(办理其他住院登记,向分中心申报住院医疗费)
1、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2、费用总明细(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3、手术证明(需注明手术名称、时间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剖宫产需提供手术记录(加盖病案室章);
5、合并产科、内科并发症的提供完整病历及重要检查报告复印件; 6、“其它住院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5号) 7、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五)生育津贴与生育医疗费同时申报时(非联网医院),在医疗费申报材料齐全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2、《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3、晚育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六)所需表格:
每次申报时填写生支字5号(单位汇总)、6号(每人一份)、8号(单位交接单)、《医疗、生育保险申报凭证规范承诺书》、《生育、医疗费申报材料交接单》。
五、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管理办法 粘贴办法:
1、一组票据的粘贴:
(1)以每张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
(2)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在下,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粘贴于机打明细后,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
(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 2、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以右齐、上齐方式粘贴于当日第一组票据上。
3、按照时间后先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
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
4、对全部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 5、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6、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
特别说明
1、人工流产必须按政策规定做妊娠登记后方可进行手术,未登记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2、上环、取环手术不需要登记,直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手术并联网结算。
3、申报材料自备档案袋分装,档案袋正面粘贴《档案袋封皮》并填写相应项目。所需提供的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
4、本“规定”精神若与以前文件精神相矛盾,以本“规定”为准。如有新的有关政策出台,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