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2019-04-09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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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商业银行应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列示的现金流量表格式(具体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编制现金流量表。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除下列项目外,应比照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编制处理: (一)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本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吸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以及非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各种存款的净增加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吸收存款”、“同业存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增加项目,例如,本项目可以分解成“吸收活期存款净增加额”、“吸收活期存款以外的其他存款”、“支付活期存款以外的其他存款”、“同业存放净增加额”等项目。 (二)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本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向中央银行借人款项的净增加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本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人款项所取得的现金,减去拆借给境内外金融机构款项而支付的现金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拆人资金”和“拆出资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本项目如为负数,应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类中单独列示。 (四)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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