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3)

2019-04-09 09:11

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为提供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可能发生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货物(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本条所称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照非本市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或者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数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从本市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本办法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并同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试点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二)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由于接受对象主要是个人,因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包括货物丢失、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五)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六)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且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

如业务招待中所耗用的各类礼品,包括烟、酒、服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关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管理的几个特殊规定 一、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交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的确定,参照上述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划分 (一)兼营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二)改变用途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因用途改变后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部分 境内外劳务的处理 非营业活动和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兼营、混业经营的特别规定 境内外劳务的处理

与现行增值税的征收原则不同,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因目前海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服务的行为,将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对应税服务境内外的界定,沿用了原来营业税境内外划分的基本原则,即属人原则和收入来源地原则。属人原则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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