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与著作权的权项有差异。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利只要有:实施权(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处分权(许可、转让、质押、放弃);标记权。人身权利主要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荣誉的权利。著作权里的著作人身权内容更多,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的权限范围更广。但是在权项的义务方面,专利权明显多过著作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要按规定激纳专利年费和其他费用,给予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的义务,并要接受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义务。
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差别很大。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注册登记手续,专利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专利权与著作权保护期限不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的50年(集体作品另外考虑);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归属比较一致,一般来说专利权归属于专利权人,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等另外考虑)。
专利权与著作权行使都包括转让、许可使用等,大致相同。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法定许可使用范围。专利权在义务权项中规定要接受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
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权、与著作权有关利益。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者权。而专利权没有有关的邻接权。
3、论述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制度。
答:强制实施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专利法对强制实施许可规定了三种情形:
1、对滥用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与实施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公共目的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与实施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所谓“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一般是指战争、社会动乱、自然灾害等情况。 3、从属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也称作交叉许可。是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取得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实施许可制度。我国专利法第5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4、论述商标权的限制。
答:尽管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但他人在不会引起混淆和联想的条件下的正常使用,原则上不应该受到禁止,并且,商标权的行使也不能成为限制竞争的手段。为此,TRIPS协议做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即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叙述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二基本类型: (1) 善意侵权
(2)首次销售.即指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销售其商品之后,他人再次转让不能算做侵权行为.
(3)平行进口问题.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理论界主要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侵权.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个案认定.从商标侵权认定的复杂性来蓝,应该说第三种观点最具有可取性.
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产生冲突,
为了协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律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作出的必要限制。商标权限制在广义上分为时间限制、 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但一般仅从狭义的含义:权能的法定限制的角度谈商标权限制问题。所谓权能限制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请求保护权所受到的限制。其中,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的限制属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质权人之间基于双方当时人的约定而对相应权利的行使带来的限制,该种限制可称为约定限制。这种限制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双方约定期限届满,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约定而受到的限制既被取消,但转让权不具有该特点。而其中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禁止权、请求保护权只有在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产生冲突时,法律才会对它们的行使作出必要的限制,因此,该种限制可称为法定限制。这种限制具有永久性的特点,一旦法律对该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作出限制,则这种限制在法律存续期间永远约束商标权人。
商标权限制是在强化商标权保护过程中相伴而生的问题。法律确认权利是以保护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两种方式进行的。商标权限制体现了商标权现代保护观念的变化,保护与限制并用。知识产权产生、发展、保护过程同时也是知识产权限制制度产生、发展的过程,是知识产权所涉及利益主体的利益划分、利益冲突的平衡协调过程。商标权限制也不例外。通过建立完善商标权限制制度可以界定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范围,防止其滥用权利,减少不必要的权利纷争;有利于解决与商标权有关的权利冲突,均衡各方利益;完善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接轨。
建立商标权限制制度是商标权保护制度发展的必然,但建立商标权限制制度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首先,应遵循权利平衡的原则。规定商标权限制问题就是为了解决商标权行使过程中,当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公众利益、他人利益冲突时如何兼顾各方利益的问题,因此,划定各类权利的边界,处理限制与反限制关系的关键就需要遵循权利平衡的原则。其次,应遵循尊重他人既定在先权利的原则。尊重在先权利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商标权限制问题上同样适用。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时,他人在行使正当权利时使用到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不应被视为侵犯商标专有权。
案例题:著作权方面 (尤其注意表演者权方面) p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