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 内蒙古农业大学 科研合作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高[2001]2号《关于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对口支援内蒙古农业大学合作补充协议》要求,立足内蒙,把对口支援工作做到实处,鼓励双方教师围绕地方民族特色、地区特点开展创新及攻关研究,以提高内蒙古农业大学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研队伍与学科建设,推动内蒙古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双方共同设立“中国农业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科研合作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合作基金)。
第三条 遵循“自由申请、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提高内蒙古农业大学科技创新为前提,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两校联合成立科研合作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双方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和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组成,负责项目指南确立、项目遴选、评审等。
第五条 双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具体组织落实、检查及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科研合作基金实行指南指导下的申报制度,由科研合作基金管理委员会论证、确定项目指南并发布。
第七条 项目申报由双方在职教师共同申请,且中国农业大学申请人必须具备高级职称。已共同承担国家、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已合作取得国家、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先给予支持。
第八条 申报项目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合作双方申请书内容一致) (二)联合申报协议
(三)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共同承担项目合同书、奖励证书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经双方申请人所在院系推荐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科研合作基金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立项,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与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的管理参照学校的《中国农业大学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农业大学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项目启动,每年上报一次进展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更改合同内容,必须由合作双方所在院系正式上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科研合作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三条 科研合作基金纳入学校事业费预算。每年100万元,双方各50万元。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个人和学院不得提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奖惩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从立项开始,应注意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照片、音像、数据等,项目验收后一并归档。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为2年。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由双方科技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取得的成果依据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八条 不执行合同或不按合同执行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将追回全部资金,并不得再申报合作专项基金。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的科研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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