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
【内容提要】 对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和管理,不仅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尽管刑事涉案财物(主要是赃款赃物)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范中均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还是比较混乱,各基层公安机关都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但实施的情况仍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改善目前这种状况,才能使执法更加规范。 【关 键 词】涉案财物/追缴/管理/规范化执法 引言
在与公安机关民警的接触中,笔者了解到每个基层办案单位都存在涉案财物无处存放的情况。无论到派出所还是刑警队,都能看到有大量的机动车、自行车堆放在院子的空地上或架空层里。这些财物已蒙上厚厚的灰尘,有的已经锈迹斑斑,有的已经变成一堆废铁。这仅仅是基层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的一部分,在物证室和仓库里还有相当可观的涉案财物,保险箱里存放的是项链、戒指等贵重财产,铁皮柜里有年代很久的手机、手表、身份证及钥匙等。这些财产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无人认领,日积月累,公安机关为这些财产的存放煞费苦心。不仅要有专人保管,还要不断扩充地盘,这对于办公场所并不宽裕的派出所或刑警队而言,的确是勉
为其难。更让人头疼的是这些财产是否都必须无限期保管?如果定期处理会不会带来不良后果?
对于相对人而言,财产被公安机关保管,那是不得已的事。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价值都非常重视,一旦案件办结,认领财物时发现财物由于扣押的期限太长,导致贬损,而要求公安机关赔偿。这种案例已经不在少数,公安机关认为财物贬损并非自己保管过失所致,而且公安机关也无此项开支,因此拒绝赔偿,由此引发纠纷,导致警民关系紧张。对相对人的财物如何妥善保管,特别是易耗品是否需要保值处理?对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财物保管是否采用相同的管理方式,等等,此类问题均需要一个规范的指导。在《物权法》生效之后,对涉案财物追缴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基层的做法颇不一致,不仅导致执法不规范,也不利于受害人的权利保护。
基于上述原因或理由,我们本着为公安实战服务的宗旨,选择了这个研究课题。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一)调研的形式
在调研的形式上采取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座谈会及查阅案卷等基本形式,并利用局长、政委班、警衔晋升班等学员培训之机,对他们采用个别访谈或撰写小论文的方式收集来自全省各地对涉案财物追缴和保管的资料。我们走访了福
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石狮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等公安机关①,深入刑警队、法制科、治安大队、行政派出所及边防派出所等办案单位,通过座谈、发放问卷调查表的形式收集信息。
(二)调研的内容
主要包括涉案财物的追缴和保管两部分。
对涉案财物追缴主要了解基层办案民警对涉案财物的界定及具体类型,认定涉案财物的依据、判定的标准,公安机关有关涉案财物的问题主要存在的环节及原因,在刑事侦查阶段是否注重对受害人财产的保护及保护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或案外人的非涉案财物如何加以保护,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侦查阶段是否将涉案财物返还给受害人,对“及时返还”如何理解和把握。对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是否应当规定保管期限,以多长时间为宜;对理想的涉案财物保管模式的设计;目前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保管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保管费用如何承担;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标准;对涉案财物的招领有无相关的催告程序,实践中效果如何;对无人认领的财产如何收归国有;收归国有之后,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如何处理。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关于涉案财物的界定和判定标准
对涉案财物的界定是一个前提性问题。2009年3月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稿)对涉案财物作出了界定,指的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冻结、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石狮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以扣押、调取、暂扣、抽样取证、收缴、没收、代为保管等方式提取的财物。”这些是从外延上给的定义,但在实务中办案民警首先要判定是否为涉案财物,然后才能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再者,比较两项规定,在外延上并不一致。在我们对基层民警的调查中发现,许多民警对涉案财物的认识比较模糊,很少能说得清楚。有的认为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②;有的认为涉案财物是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其身上所携带的财物;有的认为涉案财物是案件侦查时查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还有的认为是否为涉案财物要由法院判决认定,或案件起诉时检察机关的认定。这种种观点将导致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可能存在裹足不前或无所顾忌。
与涉案财物界定紧密关联的是涉案财物的判定标准。在我们收集的各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中,大多是针对涉案款物的保管规定,而鲜见对涉案财物的标准判定。《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经侦执法责任制规定》第13条规定:“涉案财
物由侦查员层报大队领导、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依法扣押、没收。”针对此,我们在调查问卷中,设计了“认定涉案财物的依据是:A、没有规定,办案民警自己把握。B、所队规定的标准。C、分局规定的标准。D、市局规定的标准。E、省厅规定的标准。F、公安部规定的标准。”大部分民警的回答是F,但也有不少民警选择A答案。座谈会的发言更让我们感到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是民警根据自己对相关规定的理解来判定。有一个案例是有人雇车偷牛,涉案牛的价值为6千元,而机动车价值20万元,犯罪所得与涉案财物金额相差悬殊。不少一线民警均认为不应该扣车,而只能扣牛。理由很朴素,就是一头牛的价格和一部车的价格差太远,仅仅是偷了几千块钱的东西就要扣几十万元的财物,感觉不太公平。但当我们换一个问法,说如果是雇车偷古董或珠宝等价值高的财产时,是否扣车?民警们回答当然要扣车,因为盗窃的财物价值太大了,作为作案工具的汽车肯定要扣。
在抓获的一起组织卖淫案件中,经查证是通过两部手机联络卖淫活动,其中一部为犯罪嫌疑人所有,另一部为其朋友所有,当天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手机没电了,就借朋友的手机打了三个介绍卖淫的电话。作为牵线搭桥工具的两部手机是否都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扣押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手机没有疑义,另一部朋友的手机是否也应扣押?民警对此看法并不相同,但最后还是扣押了,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它打了三个电话。当我们询问为什么打了三个电话就扣押,如果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