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乡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2019-04-09 11:41

市乡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乡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和《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强化党委(党工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是指市乡机关中的科员级领导职务(正股职、副股职)和科员级非领导职务(正股级科员、副股级科员、科员),以下简称中层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强化“三个导向”:

以德为先导向。突出信念坚定第一标准,大力选用政治品质好、道德品行好的干部,把忠诚履职、廉洁自律、修身养德作为选人用人的基本条件。

崇尚实干导向。大胆启用工作面前敢为人先、雷厉风行的干部,考验面前敢于亮剑、挺身而出的干部,难题面前敢于负责、勇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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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干部,矛盾面前敢于担当、善于突破的干部。

重视基层导向。注重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管理等工作一线,在中心工作前沿、急难险重任务中和苦重累岗位上识别和选用干部。

第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要规范职务名称,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各单位正股级科员和副股级科员职数,不超过本单位正、副股职干部总职数的50%。

中层干部任职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并有相应职数的可以兼职,但需分别计算职数。

担任中层干部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公务员身份,中层干部职位在短时间内难以选配到合适人选的,一般由本单位副乡局职级干部兼任。确因工作特别需要的,在报经市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可从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中进行聘用,聘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聘期结束后,受聘人员仍回原单位工作。聘用的中层干部须对照相关条件从严把握、从严审核,最大限度予以控制。聘期内受聘人员的编制性质、人员身份、工资结构、工资渠道等保持不变。

第六条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相关要求,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高中和中专 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任命为科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不得任职。

第七条 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任办事员3年以上的,可提拔担任科员、副股级科员或副股职干部。

2.任科员1年以上的,可提拔担任副股级科员或副股职干部;表现优秀的科员,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提拔担任副股级科员或副股职干部。

3.任副股级科员或副股职干部2年以上的,可提拔担任正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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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或正股职干部;表现优秀的,任副股级科员或副股职干部1年以上,可提拔担任正股级科员或正股职干部。

4.副股级科员转任副股职干部或正股级科员转任正股职干部的,一般不设任职年限要求。

5.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6.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7.完成市组织人社部门下达的学习培训任务。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需要的身体条件。 9.符合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

10.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未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1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八条 机关新进人员原具有工作经历的,参照以下办法执行: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村(社区)干部、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等考录为公务员的,其在原单位的相应任职情况,可视同相应任职经历和年限。

2.军转干部安置到地方工作后,按照军转安置的相关政策,依据其在部队的职务职级,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可适时安排到相应的中层干部岗位。营职军转干部可任副股职级干部,表现优秀的可任正股职级干部;连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可任科员,表现优秀的可任副股职级干部。

3.机关调入人员,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调入后提拔担任正、副股职级干部的,一般应在新单位工作1年以上。

第九条 严禁将附属编制人员、考试考核留用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编外人员提任为中层干部。未在“三定”方案中核定的单位党组织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负责人职位,不列入中层干部任职备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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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各单位正副股职级干部中35岁左右及以下年轻干部原则上应分别动态保持在三分之一左右;每年新提拔的正副股职级干部中30岁左右及以下年轻干部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五分之一。同时注重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注意保持党外干部的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对德才素质突出、工作实绩明显、群众公认度高、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突破任职年限、学历、年龄等任职资格条件提拔任用,但必须从严把握,并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同意。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涉及下列对象时,经市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正股职级干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考录为我市公务员,或本科学历的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表现优秀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提拔担任正股职级干部。

2.重点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我市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等考录为我市公务员,表现优秀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提拔担任正股职级干部。

3.公务员试用期内,工作取得显著业绩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获得泰兴市委、市政府及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以及在市组织人社部门举办的“年轻公务员成长计划班”等重点班次上评为优秀学员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提拔担任正股职级干部。

第十二条 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可根据中层干部队伍年龄结构、编制使用等情况,合理确定科员级领导职务人员的最高任职年龄。因年龄原因改任同职级非领导职务的,男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得多于4年、女不得多于2年,改任后须安排到相关科室工作。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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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动议。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研究提出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形成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2.事前沟通。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在酝酿的基础上,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和《中层干部空缺职位使用预审表》(附件1)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核。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同时作出书面情况报告: (1)年度动议调整干部超过四次的。

(2)一次性提拔干部超过本单位在职干部总数15%,或两个月内累计提拔干部超过在职干部总数20%的。

(3)破格提拔干部或需突破编制性质聘用干部的。

(4)因军转安置、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任用干部的。(5)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分管部门提拔任用,以及其他需任职回避的。

(6)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反馈意见。市组织人社部门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中层干部空缺职位使用预审表》和其他特殊情形,进行审核把关并反馈意见。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根据市组织人社部门的反馈意见,完善形成正式工作方案。

4.民主推荐。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上须经过民主推荐产生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1)会议推荐由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组织,一般由本单位领导成员、机关中层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全体人员参加。会议推荐程序为:①进行推荐动员;②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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