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4)

2019-04-09 11:59

第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以及审计责任人

的任职资格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它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

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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