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事项
目录
一、文件内容……………………………………………3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3
二、文件解析……………………………………………4 1、第一部分 相关规定(或背景) ……………………………4 2、第二部分 要点解读……………………………………....5 3、第三部分 原来的优惠(或规定)…………………………8 4、第四部分 附录…………………………………………….15
粤国税函〔2008〕623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
知
》(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对落实从事农、林、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
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需提供主营业务情况以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尽快把优惠政策落实到纳税人,并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
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
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文件解析
第一部分 相关规定(或背景)
本文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税收在支持“三农”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背景下出台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制定了税收减免税的流程。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第二部分 要点解读
要点一、根据国税发[2008]111号文规定,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减免税项目归类于备案类减免税,但不好操作
此前省国税局曾将农林牧渔减免税归类为报批类减免税,主要考虑了以下两因素决定的:一是条例第86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目录仍未确定。条例第86条主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制定,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但并没有全部列举,即部分项目不在减免税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