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测量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15.1 测量设备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以保证测量设备的准确性。
15.2 测量设备使用者,应熟悉它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15.3 测量设备使用时注意爱护,经常保持清洁,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计量器具,使
用时不得超范围使用。
15.4 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失准、超差等异常现象,不得擅自拆修,应及时
汇报班长或车间,组织专人进行维修,检定/校准合格(封印)后方能续继使用。
15.5 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落实到人,不用时应清洁干净,妥善保存。
15.6 在用测量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和抽检以保证其完好和准确性。
15.7 使用者应注意所用测量设备的检定有效期,不得超检定周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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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测量设备分类管理制度 H\
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主要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常用测量设备低值易耗的特点,将本公司测量设备划分为A、B、C三类实施管理。对A、B类测量设备分类建立台账或档案,C类测量设备可实行使用前一次性检定。 (一)A类测量设备
1、公司最高计量标准。
2、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范围
的测量设备。(见附表)。
(二)B类测量设备
, 1、影响生产工艺控制指标、产品质量检测中关键参数用的测量设备。
2、生产过程中非关键参数用的测量设备。
3、精密测量中准确度高或使用频繁的测量设备。
4、一、二、三级公司内能源计量用测量设备。
(三)C类测量设备
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改变的低值易耗测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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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测量设备流转管理制度 H\17.1 测量设备的封存制度
因生产工艺或经营调整而不用的测量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后,经计量管理员审核,检定员进行检定或校准合格后, 粘贴封存标识,使用单位建立封存台账,并负责封存设备的维护保养,由各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定置存放。封存后严禁投入使用,若要重新启用,则须办理启封手续,并经重新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并纳入周检计划。
17.2 测量设备报废制度
17.2.1 一般测量设备(使用年限1年或1年以下,单价在2000元以下)的报废由
维修部门鉴定后,无使用价值或无维修价值的测量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测量设备报废
申请(格式见附录2),经部门负责人及计量室批准后予以报废,报废后的测量设备由
计量管理员负责注消,不得继续转移,流入生产使用。
17.2.2 属于固定资产的测量设备的报废按固定资产控制程序执行。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计量设备的周期检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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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全公司测量设备必须按周期检定计划进行周期检定,周期检定计划由使用部
门负责制定。
18.2 到期周检的测量设备由设备管理部计量室检定或外检(国家强制检定),超检
定周期不检定不准使用。
18.3 经检定的测量设备,必须有检定证书或合格证。
18.4 做好周期检定记录工作,将检定情况及检定数据存入技术档案。
18.5 在检定周期内的测量设备,若发现有失准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维修部门和计量管
理员处理,否则影响生产和经营,造成计量纠纷的由使用部门负责。
18.6 经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严禁流转使用。
18.7 经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要进行修理,修复后重新检定,合格(封印)后使
用。
第十九条 计量设备不定期自查制度
为确保公司在用的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保证计量设备能正常使用,特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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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
19.1公司流转及使用的一切计量设备必须进行不定期的自查。
19.2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设备,由公司维修人员只能作外观检查和正常使用检查,不得随便调校和拆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由计量检定人员校准或报上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19.3非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而属公司计量部门统一管理范围内的计量设备,由本公司仪修人员不定期的自查并保证正常使用状态。若不能正常使用时送计量室检定或校准。
19.4计量部门的计量标准有专人负责不定期自查,若不能正常使用时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或请上级计量部门来公司检定。
19.5凡使用中的计量设备,要做到经常不定期自查,若遇到不能正常使用的应送计量室检定或校准,若计量室不能检定或校准的可申请外协。需要现场检定的,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方便,协助检定工作进行。
19.6计量设备的不定期自查,应由专人负责,做到经常化,仔细的检查外观及正常使用情况。
19.7自查合格的计量设备,必须将合格证及自查情况作好记录,以便随时查阅。
第二十条 测量设备的借用制度
20.1工作用计量标准由计量室统一管理,各公司使用时到计量室办理借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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