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615民商法学2010年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2)

2019-04-09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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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

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以上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且为一般性的道德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也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不可确定性,它作为一种“授权”条款,赋予法官创造性司法活动的权力,允许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依据公平的要求进行裁判,但此原则不能滥用,有其适用的前提和限制,即在没有明文的具体的法律规范时,也即穷尽具体规范时,才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三、案例分析(共两题,各题20分,共40分) (一)甲在住宅门前拾得一只名种小狗,遂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居委会发布招领公告,在寻找失主期间甲为养该狗买了狗食等。数日后报上刊登失主乙的寻狗启事,并许诺给拾得送还者一千元人民币的酬金。甲与乙联系后请求乙给付为养狗花费的五百元必要费用和千元酬金,但乙却拒付,甲遂将该狗留置。根据民法原理和有关规定回答如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间因何种法律事实发生何种法律关系?(8分) 2、如甲不为寻找失主行为有何后果?(6分)

3、我国拾得遗失物规定与域外规定相比有何特点并作简要评析?(6分)

1、甲因拾得遗失物并为管理的无因管理事实与乙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乙单方允诺给付甲酬金的事实与甲发生单方允诺之债;乙拒付承诺的酬金,甲将狗留置的事实,使甲乙之间发生留置的法律关系。

2、如甲不为寻找失主行为,则丧失请求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费用和报酬的权利。 3、我国物权法规定,遗失物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即采国家取得主义,而域外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一定条件下可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的权利。我国的规定不利于激励拾得人寻找失主和归还拾得物,不利于所有权的保护,也不利于物的利用和流转,应借鉴域外规定。

(二)甲乙丙三方各自出资50%、20%和30%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为法人代表。公司经营后一直未分红利,同时甲有利用公司资产为己购房的行为。乙要求查阅账目受阻后即设法抽逃自己出资。丙在征得甲乙同意后将自己股权转让给丁,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根据民商法原理和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回答如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乙抽逃资金后应承担何种责任,还能否查阅公司有关账目?(8分) 2、丙丁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丁是否取得股权?(6分) 3、乙等应如何维护自己或公司利益?(6分)

1、乙抽逃资金后,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乙仍能查阅公司有关账目,因为乙并未丧失股东资格,仍然具有股东资格,有权查阅公司账目。

2、有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丙转让股权征得了甲乙的同意,因此符合法律的规定。

丁取得了股权。因为变更登记只是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外效力,丁已经取得了股东资格,因此也取得了股权,未登记并不影响股东资格和股权的获得。

3、乙等为维护自身利益,可直接对作为法人代表的甲提起诉讼;为维护公司的利益,可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若被拒绝或情况紧急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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