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一)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xx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管理职责)
xx市园林文物局是本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xx市绿化管理站受xx市园林文物局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xx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xx市园林文物局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标准)
市区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及其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用地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区级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的不得低于1平方米,组团级的不得低于0.5平方米;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戇鳖納。 (二)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用地和保障性住宅用地不得低于25%,其中居住区级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05平方米,小区级的不得低于0.7平方米,组团级的不得低于0.35平方米;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詢鳕驄。 (三)行政办公用地、教育科研用地(科研用地除外)、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旅馆用地和供水用地、排水设施用地不得低于35%;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亿鳔简。 (四)文化设施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科研用地不得低于30%; (五)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旅馆用地除外)、居住用地的服务设施用地不得低于25%; (六)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用地除外)、公用设施用地(供水用地、排水设施用地除外)不得低于20%;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篓鳐驱。 (七)城市道路用地,主干路不得低于20%,其他不得低于15%; (八)广场用地不得低于50%;
(九)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大会堂、地铁上盖物业等大型单体公共设施不得低于15%; (十)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附属绿地面积比例按照所含类别的最高比例确定。
建设工程项目位于xx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其附属绿地面积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比例上增加15个百分点;建设工程项目位于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其附属绿地面积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比例上增加5个百分点。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长鳏檷。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不得减少原有绿地。 第五条(附属绿化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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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附属绿地面积确认)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xx市园林文物局对附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由xx市园林文物局制定。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摟鳎饗。 第七条(建筑屋顶绿化折算)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绿地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折算绿地面积; (二)绿地覆土厚度1米以上的,按80%折算绿地面积; (三)绿地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按50%折算绿地面积; (四)绿地覆土厚度0.3米以上的,按30%折算绿地面积; (五)绿地覆土厚度0.1米以上的,按10%折算绿地面积。 第八条(地下建筑顶绿化折算)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建筑顶按要求实施绿化的,绿地覆土厚度在0.5米以上的,地下建筑顶绿化面积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諦鳍皑。 第九条(墙面绿化折算)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绿化,种植槽宽度0.3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的比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养鳌顿。 第十条(棚架绿化折算)
对按要求实施棚架绿化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其棚架绿化投影部分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的比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绌鳆現。 第十一条(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要求和限制)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折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陉鳅陸。 第十二条(代征代建绿地)
铁路、城市道路及河道沿线的规划绿地,由负责绿线两侧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收储的单位一并征收、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应绿线两侧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绿线内的绿化工程建设。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楓鳄烛。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的绿地,不计入绿线两侧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地下建设绿化要求)
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绿化招标)
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和绿化养护,应当进行招标: (一)合同估算价格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 (二)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设计、监理;
(三) 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且年养护经费5万元以上的绿化养护。 第十五条(绿地养护核定) 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地,xx市绿化管理站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养护的绿地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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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市场信用管理)
xx市园林文物局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完善城市绿化建设、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貽鳃闳。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可以将从业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第十七条(备案)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向xx市园林文物局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匮鲻潰。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绿化工程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其它相关的竣工资料。
xx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xx市园林文物局提交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缋鲸鎦。 第十八条(备案审查)
xx市园林文物局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核发《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第十九条(绿地移交)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两个月内向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办理绿地移交手续。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颓鲷洁。 第二十条(许可分工)
砍伐、迁移胸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一次砍伐树木30株以上、迁移树木50株以上,以及修剪古树名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xx市园林文物局作出决定。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歿鲶锖。 砍伐、迁移、修剪前款规定以外的树木以及砍伐枯死树木的,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作出决定。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将砍伐、迁移、修剪树木许可情况书面报告xx市园林文物局。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蹣鲵殘。 第二十一条(许可告示牌)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咙鲲鏵。 第二十二条(古树枯死注销) 古树名木死亡的,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xx市园林文物局。猫虿驢绘燈鮒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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髅貺庑献鵬缩。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职鲱样。 属自然原因死亡的,由xx市园林文物局注销登记并通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属人为原因死亡的,由xx市园林文物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馍鲰钵。 第二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瀏鲮晝。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xx市园林文物局确定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并由养护管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督。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邊鲫釓。 第二十四条(树木保护范围)
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垦鲩换。 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排放污水等危及树木生长的行为。在树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按照xx市园林文物局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苏鲨运。 第二十五条(保留树木养护)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在土地划拨或者使用权出让前,由负责前期开发的单位、土地收储机构负责养护管理;在土地划拨或者使用权出让后,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管理。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骥鲧戲。 第二十六条(恶劣天气防护)
发生台风、大雪、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对树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郐。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郐燈鲦軫。 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补偿费、树木价值) 《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占用城市绿地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包括土地价格和绿化工程建设费;《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包括绿化工程建设费和恢复绿化的费用。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缗。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缗釷鲤怃。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树木价值由由xx市园林文物局按照树木种类、规格及近期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确定计算方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据。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据实鲣赢。 古树名木的树木价值依据古树名木的树种价值、树木级别、树龄、生长状况与位置以及养护管理实际投入来评估计算,具体办法由xx市园林文物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鵜。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鵜蔹鲢幟。 第二十八条(财政项目费用免除)
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xx市园林文物局统一安排实施易地建设;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属市财政出资种植的,各相关单位不再作树木价值结算。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鄧。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鄧鳌鲡貼。 第二十九条(擅自占用绿地严重情形的法律责任)
违反《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能恢复绿地原状的,处以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緞。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4 / 5
慶獷緞瑋鲟将。 第三十条(树木处罚细化)
《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5株的,处以树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树木不满3株,迁移树木不满5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1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撟。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撟鉍鲞谣。 (三)擅自砍伐树木不满5株,迁移树木不满10株的,或者修剪树木不满20株,处以树木价值3至4倍的罚款;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鸾。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鸾帧鲜奧。 (四)擅自砍伐树木5株以上,迁移树木10株以上,或者修剪树木20株以上的,处以树木价值4至5倍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古树名木保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或者在工程建设时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或者造成树木死亡的,按《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迹。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迹见鲛請。 第三十二条(损害树木法律责任)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树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树木生长或者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缄。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缄鹗鲚圆。 第三十三条(处罚职责分工)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xx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xx市园林文物局作出决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xx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择。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择睜鲔诌。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xx年月日起施行。1995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的《xx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鴛。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鴛鋅鲒嗚。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