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填写完毕后,盘库人员与现金管理部库管人员进行现金缴库工作;
第十六条 签订外包协议后,外包公司需在分行营业网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由分行提供不计息加钞资金,以“其他应收款”科目列支,加钞资金额度以合作的ATM数量计算(每台20万元)。分行将加钞资金划至外包公司专用存款账户后,所形成一切风险均由外包公司负责;
第十七条 外包公司每日通过中国银联资金清算系统向分行提交清算明细,分行以清算明细中外包设备的清算金额为依据,将资金划拨至该专户;
第十八条 外包公司根据实际加钞计划领取加钞资金后,将已清分、挑残后的加钞现金进行机具加钞,残币于加钞次日上存至分行专用账户内;
第十九条 设备故障的处理
如清机加钞过程中发现流水纸打印不完全或因其他故障不能正常打印时,外包公司要立即为其更换;
第二十条 吞没卡处理
吞没卡正常处理是指客户的银行卡被分行外包设备吞没后,客户按照分行规定的时间到外包设备吞卡领取网点领取吞没卡的情况。
1、“外包设备吞卡领取网点”暂设为分行营业部,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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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专人处理外包吞没卡业务;
2、外包公司业务人员取出吞没卡后,填写一式两联《直联ATM吞卡交接及处理明细表》,分别于每周二、五送至分行指定网点指定人员。交接吞卡时,双方必须共同对卡号、张数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直联ATM吞卡交接及处理明细表》(一式两联)上签字确认,《直联ATM吞卡交接及处理明细表》的第一联交予分行保管,第二联由外包公司保管;
3、外包公司原则上需保证每周至少清机两次,并确保客户在外包设备上的吞卡最长三个工作日、最短一个工作日应该送到分行指定网点;
第二十一条 吞没卡专管员收到吞没卡后,原则上需保留四个工作日,持卡人在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时,吞没卡专管员可为其办理领卡手续:
1、 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被吞卡正面汉语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的;
2、 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自动柜员机吞卡凭条; 3、 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其发卡行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客户前来领取卡片时,需在《XX行自动柜员机外包设备吞卡登记薄》上登记领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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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如四个工作日内持卡人未来领卡,ATM管理员应将未领卡剪角、作废,同时填写《自动柜员机吞卡登记表》一式两份,与被吞卡一起交至分行个人银行部,交接后“外包设备吞卡领取网点”与分行个人银行部各留一份;
第二十四条 分行个人银行部收到“外包设备吞卡领取网点”上缴的吞卡三个月后统一销毁;
第二十五条 吞没卡紧急取卡处理
吞卡紧急取卡处理是指客户银行卡被设备吞没,因紧急原因客户需要当场拿回银行卡的情况。
“外包设备吞卡领取网点”收到客户的紧急取卡要求后,由分行ATM管理员与外包公司业务人员联系,由外包公司业务人员到外包设备装机地点取卡,领卡手续同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账簿设置
第二十六条 分行营业部可根据业务需要,相应设立以下登记簿:
设立《XX银行自动柜员机外包设备吞卡登记薄》,用于自动柜员机吞卡及客户领取情况;
第六章 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及维护
第二十七条 无论清机还是加钞操作,外包公司人员都必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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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前端设备(摄像机、出钞口与读卡器等)是否正常,有无被异物堵塞或损坏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根据分行监控设备管理相关规定,分行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定期对外包设备配套监控设施进行巡检维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银行天津分行离行式自助设施;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分行个人银行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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