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浮动利率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2019-04-09 15:17

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浮动利率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摘要:本文主要回顾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存贷款浮动利率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进程及现状,及其对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作用。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 浮动利率 改革发展

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它是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实际上,它就是将利率的决策权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自己根据资金状况和对金融市场动向的判断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利率市场化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对存贷款利率有一定幅度的浮动权利。

1981年12月,在经济金融改革全面展开的大背景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贷款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存、贷款利率”,首开利率浮动先河。此后,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198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贷款利率20%浮动权授予各国有商业银行。从此,我国贷款浮动利率制度全面推开。

(一)存款浮动利率

改革开放初期,为支持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授予信托投资公司存款利率20% 的浮动权。同时为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促使其成为农村金融主力,抑制民间高利贷,保护农民利益,1987年给予农村信用社20%的存款利率浮动权,并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于1989年6月扩大到70%。由于授予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浮权的做法也带来不平等竞争,利率违规,存款搬家,影响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稳定,在通货膨胀时期加大筹资成本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1985年取消了信托投资公司的存款利率浮动权,于1990年取消了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率浮动权,所有金融机构存款均执行国家法定利率,不能浮动。

(二)贷款浮动利率

贷款浮动利率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1987 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中规

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国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最高不超20%。1986年到1989年2月,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也允许浮动,其中1986年至1988年可上浮20%,1989年2月以后提高到30%。1990年2月,经济出现过热,开始进入治理整顿时期,为了稳定金融秩序,加强利率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降低到20%。同年4月,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不仅可以上浮,也可以下浮10%,充分发挥贷款浮动利率扶优限劣的作用。

1996 年5 月,为减轻企业的利息支出负担,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由20%缩小为10%,下浮10%不变,浮动范围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在连续降息的背景下,利率浮动范围的缩小,造成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降低,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体现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自1998 年10 月31 日起将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

虽然贷款浮动利率制度不断趋于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利率上浮幅度仍较小,银行自主权不大,不管贷款金额大小利率几乎一样,对中小企业贷款收益与成本不对等,影响商业银行贷款积撅性,个别金融机构为自身利益,不分贷款对象具体情况,一律一浮到顶,或只上浮不下浮,冲渣了浮动利率扶优限劣的作用;二是按资金用途来决定是否上浮利率的做法不符合市场规则,随着信贷规模管理的取消和货币市场的发展,这种做法更加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三是贷款利率浮动过分强调产业、行业和企业所有制因素,却忽略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1997年下半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经济发展遇到消费市场低迷、物价持续负增长、出口下降、外资减少、金融风险加大等困难,经济结构面临着大的调整,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变化,我国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完善浮动利率制度 。1998年l0月出台了以支持小企业为重点的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和范围的政策。商业银行、城市信用杜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10%扩大为2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农村信用杜贷

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为50%;对大中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10%不变;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为进一步推动经济增长,改善金融服务,在扩大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措施初步取得成效的情况下.199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叉进一步扩大了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和范围。从适用对象上,由小企业扩大到中小企业.涵盖了企业总数的90%以上;从浮动幅度上,由20%扩大到30%.给予金融机构更大的利率自主权。

为调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改善金融服务的积极性,从1999年4 月1 日起,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再次扩大,县以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利率最高可上浮30%。9 月1 日起,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为30%,对大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仍为10%,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为10%。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政策保持不变。

在贷款利率逐步放开的同时,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利率浮动管理,人民银行于1999 年转发了建设银行、上海银行的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以此为模板,制定各行的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编制有关模型和测算软件、建立利率定价授权制度等。2003 年,人民银行再次强调,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应进一步制定完善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和贷款利率浮动的管理办法。经过几年的努力,各商业银行和部分城乡信用社基本建立起根据成本、风险等因素区别定价的管理制度。

(三)、总结经验、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调节作用

我国现行贷款浮动利率制度朝利率市场化方向迈进了一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逐步扩大,有利于体现贷款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市场原则;二是打破过去贷款按用途决定利率是否浮动的做法,除少数贷款外,绝大部分贷款都可以实行浮动利率;三是打破过去片面强调按企业所有制、行业和产业因素决定贷款利率是否浮动的做法,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企业贷款金额、信用级别、风险大小、资产负债比例、担保方式等因素决定是否上浮和浮动多少,有利于确 立公正、公开硷平的贷款利率形成机制。

实践证明,浮动利率制度对推进利率改革,支持我国经济增长发挥了有益作用。首先,它能够通过利率水平差异体现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域差、行业差和

企业个体差,体现国家政策对不同行业、产业和企业在资金支持力度上的差别,起到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作用}其次,通过不同的利率水平体现贷款对象信誉、风险 投资前景、效益、管理水平的差异.促使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第三,在我国现行的管制利率条件下,它通过授与商业银行一定的贷款利率自主权.增加利率灵活性,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成本、风险、期限和借款人信誉等因素决定利率水 平,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内部利率管理。

稳妥有序地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利率体系,是我国利率改革的最终目标。人行应在现行浮动利率制度较为完善的条件下,抓住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生产要素相对充裕、企业和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深化改革的有利时机,全面放开贷款利率.扩大商业银行利率自主权,建立起合理的资金价格机制,从而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优化资金配置、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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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荣芳、曹德云 ,《我国浮动利率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中国金融》 3、谢平、衰沁敌,2003年, 《我国近年利率政策的效果分析》, 《金融研究》2003.5

4、王国松,《中国的利率管制与利率市场化》,《经济研究》2001.6 5、易纲,《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利率市场化进程》,《金融研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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