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文献综述(2)

2019-04-09 15:31

本的比例。这个指标也被称为举债经营比率。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从债权人的立场看,是能否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2.从股东的角度看,所关心的是全部资本盈利率是否超过借入款项的利率, 即投入资本的代价。3.从经营者的立场看。如果举债很大,超出债权人心里承受能力,则认为是不保险,企业就借不到钱。如果企业不举债,或负债比例很小,说明企业畏缩不前,对前途信心不足,利用债权人资本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很差。

冯大成(2010)提出,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的局限性及分析时应注意的问题:资产负债率作为反映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是用来说明债权的保障程度的, 可是在企业进入清算阶段时, 债权人最为关心的是企业的哪些资产可用以清算偿债, 清算资产是否具有变现价值。因此, 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指标时分母所使用的资产总额首先不应包括国家所规定的那些不计入破产财产的资产。还要扣除那些不能变现的资产。否则就会虚增偿债资产的数额, 降低资产负债率, 误导债权人, 给债权人带来较大风险。而且还会为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便利。( 2) 作为分子的负债, 在企业发生清算时, 应是实际要偿付的债务。因为有一部分债务在企业清算时是不必付的。如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 数额较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前作为负债预先提取计入有关费用。如果企业发生清算, 固定资产则无须再进行修理, 预提的修理费也就不需要支付。所以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时, 应将其从负债总额中扣除。

(二)利息保障倍数

罗斯(Stephen A.Ross)和韦斯特菲尔德(Randolph W.Westerfield)等人给出的利息保障倍数的定义为:利息倍数(TIE)=息税前利润/利息。他们认为该比率衡量的是一家公司对其其利息义务的保障程度,因此,它也经常被称为利息保障倍数。

张敏(2011)认为,利息保障倍数是利润总额(税前利润)加利息费用之和与利息费用的比率。利息保障倍数反映企业的经营所得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如果这个比率太低,说明企业难以保证按时按量支付债务利息,这就会引起权债权人的担心。一般来说企业利息保障倍数至少要大于1。在进行分析时通常与公司历

史水平比较, 这样才能评价长期偿债能力的稳定性。同时从稳健性角度出发,通常应选择一个指标最低年度的数据作为标准。

欧阳斌(2009)提出,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的利润/利息费用息税前的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净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利息保障倍数反映了获利能力对债务偿付的保证程度。该比率只能反映企业支付利息的能力和企业举债经营的基本条件,不能反映企业债务本金的偿还能力。该指标反映的是从所借债务中获得的收益为所需支付债务利息的多少倍。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外借债的目的在于获得必要的经营资本,企业举债经营的原则是对债务所付出的利息必须小于使用这笔钱所能赚得的利润。否则对外借债就会得不偿失。由此该指标至少要大于1。同时,企业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不是用利润支付,而是用流动资产来支付,所以使用这一比率进行分析时,不能说明企业是否有足够多的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本息。该指标有较大的局限性。

邵慧聪(2012)认为,表示息税前收益对利息费用的倍数,反映公司负债经营的财务风险程度。公式:利息支付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一般情况下,该指标值越大,表明公司偿付借款利息的能力越强,负债经营的财务风险就小。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收支、汇兑损益、手续费等项目,且还存在资本化利息,所以在运用该指标分析时,最好将财务费用调整为真实的利息净支出,这样反映公司的偿付利息能力最准确。

罗芳,高萍(2010)认为,利息保障倍数反映了获利能力对债务偿付的保证程度,该比率只能反映企业支付利息的能力和企业举债经营的基本条件,不能反映企业债务本金的偿还能力。而且,企业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不是用利润支付,而是用流动资产来支付。

三、我国上市公司发展历程

我国股份制企业从80年代中期开始设立, 在90年代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开始建立的标志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4月的成立。从那时起, 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数量、交易额和市值都迅速上升。上市公司数量从1990年的7家增加到目前超过160家。总市值从1990年的近12 亿(人民币元)发展到目前超过40 万亿(人民币元)。在2007年底上市公司总市值一度达到当年G D P的1.5倍。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 民

营上市公司也得到迅猛发展。截至2007年年底,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数量达410家。

概况而言, 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 双层治理模式的基本构建(从1993年中国《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到2002年独立董事制度的推出)。1993年颁布的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平行的机构, 从而形成了“双层治理模式”。监事会在我国《公司法》中具有与董事会平行的地位,并且被赋予了包括监督公司董事、经营权的权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公司职工或股东代表组成,他们在行政关系上受制于董事会或兼任公司管理层的董事, 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导致监事会形同虚设。从上述实际执行过程来看, 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比较接近所谓“双层结构”的“日本模式”。但随着1999年《公司法》的修改和2000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颁布,我国逐步建立了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使我国的国有公司治理模式具有了更多“德国模式”的色彩。

第二阶段,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2002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颁布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启动)。尽管早在1999年,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开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但直到2002年独立董事制度才在中国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质性推行。其标志是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2年进一步联合国家经贸委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强制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规定在200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两人,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占到公司董事的人数的1/ 3以上。

在2002年之前,虽然个别上市公司也设置了独立董事,但总体来看, 独立董事的比例比较低,平均而言只有6.2 %, 且公司间差异较大,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独立董事。2002年之后, 独立董事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实施,独立董事比例迅速提高,2002到2004年独立董事比例平均达到30.7%。对独立董事比例进行均值差异检验显示,2001 年与之后年度独立董事比例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因而,我们可以把2002年看作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发挥潜在公司治理作用的开始。

第三阶段, 股权分置改革和股票全流通(从2005年开始至今)。“股权分置” 是中国经济转轨和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由于股权分置, 资本流动存在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和流通股竞价交易两种价格,不仅扭曲了资本市场定价

机制,资本运营缺乏市场化操作基础,制约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 而且公司股价难以对大股东、管理层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2005年5月10日,我国上市公司开启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序幕股权分置改革不仅在宏观上涉及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公司治理外部环境的改善, 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意义深远,而且在微观上将对流通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分配产生直接影响。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将为公司治理的进一步改善(如接管威胁和股东真正意义上的“以脚投票”等)创造条件。

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标志着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将依赖于包括公司控制权市场等在内的市场监督。从以往较多倚重所谓日德模式的双层治理结构的内治理为生, 转向同时依靠以所谓的英美模式的外部接管威胁等多种治理机制的交互影响来形成对公司内部人的束缚, 以解决代理问题。从总的趋势看;国有控股公司的数量在逐年减少, 国有控股公司占当年上市公司数量的平均比例从1999年的高达76.7 % ,降低为2007 年的56.9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也从1999年的45.3%降低为2007年的35.7%。机构投资者的力量在逐步壮大,表现为从第2到第10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从1999年的17%提高到2007年的20%左右。

四、结束语

(一)反映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其局限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流动比率,由于它是从静态角度反映某一时点的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如果这时流动资产的质量很差,比如账面上的应收账款不一定能收回,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可能比计提的坏账准备要高得多,这样就会高估企业的流动资产,此时流动比率指标会虚高。

速动比率,它是比流动比率更能反映流动负债偿还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指标。该比率虽然弥补了流动比率的某些不足,却仍没有全面考虑速动资产的构成。速动资产尽管变现能力较强,但它并不等于企业的现时支付能力。当企业速动资产中含有大量不良应收账款、存货跌价和积压、投资损失等,即使该比率大于1,也不能保证企业有很强的短期偿债能力。

另外,上述二个指标不能量化地反映潜在变现能力因素和短期债务,一些财务报表资料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因素,也会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如未作记录的或有负债、担保责任引起的负债等,这些在指标计算时被忽略了。

(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在应用中存的问题有:

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有形净值债务率指标,是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比值,资产质量较差的情况下,会使得企业的资产被高估,造成指标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的偿债能力。

利息保障倍数反映了获利能力对债务偿付的保证程度,该比率只能反映企业支付利息的能力和企业举债经营的基本条件,不能反映企业债务本金的偿还能力。而且,企业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不是用利润支付,而是用流动资产来支付。

(三)改进的建议

1.以企业可持续经营为基础对短期偿债能力进行评价

为了反映企业的实际偿债资金来源,对企业偿债能力进行评价时应当更多的利用现金流量比率等能够反映可持续经营状态下的指标,而逐渐降低对营运资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这些以清算价值为基础计算的指标的使用。流动资产存在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可持续经营从而获得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以保证企业偿还到期负债,在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时,应当考察企业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从而评价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只有从可持续经营角度对企业进行分析,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减少评价误差。

2.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表外因素与表内因素同时考虑

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是一个对各种因素综合考虑的过程,而不应当仅仅考虑财务报表表内因素,对于一些流动资产占有量水平较低而信誉良好、可供动用银行贷款指标较大的企业来说,这种分析方法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在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时,要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表外因素与表内因素综合考虑的分析方法,不应当仅仅考虑营运资本、流动比率、现金流量比率等一些由表内因素决定的指标,更应当关注企业的可动用银行贷款指标、准备很快变现的非流动资产、企业的偿债声誉、或有负债、经营租赁合同中的承诺付款、长期购建合同的分期付款等等,这些表外因素也会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甚至可能比表内因素的影响程度更大。因此,在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时应当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表外因素与表内因素综合考虑,更加准确的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3.多种分析方法相结合,提高评价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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