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1)点中涉及的暂时中止与组织的合作和培训工作的管理,应该理由充分,建议修
正方案,并且中止不能超过6个月。
(3)暂时的中止只能适用于不满足第9条和第15条具体规定的培训项目。
(4)如果培训者在六个月内不能完成第(2)点中涉及的建议修正方案,培训者将受到应终
止培训的制裁。
(5)如果培训者没有遵照执行上述第(4)点涉及到的制裁,培训者将受到吊销执照和取消
培训者注册的制裁。
(6)暂时中止,终止,吊销执照,和取消培训者注册的过程必须由部长决定书规范。
第18条
(1)在劳工参加了由政府培训机构,私有培训机构,或工作地点提供的培训之后,劳工有
权得到工作技能认证。
(2)在第(1)点中涉及到的工作技能认证通过工作技能证书实现。 (3)有工作经验的劳工可以,不论其工作经验,参加第(1)点中涉及到培训,并获得第(2)
点中涉及到的工作技能证书。
(4)需建立独立的专业性认证机构以提供工作技能证书,
(5)第(4)点中涉及的认证机构的建立过程应该由总统决定书规范。
第19条
提供给伤残人士的培训要考虑到伤残的类型、严重性以及其工作能力。
第20条
(1)为了支持能促进劳工发展的培训工作,应该在各行业中建立作为培训管理工作参考的国家培训系统。
(2)第(1)点涉及的国家培训系统的形成、机制、制度安排应该由政府法规加以规范。
第21条 培训可以是以学徒的形式。
第22条
(1)学徒制度的实施应建立在学徒和企业共同签订的书面学徒合同之上。
(2)第(1)点中涉及到的学徒合同应至少约定学徒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徒时
间长度。
(3)任何没有签订第(2)点中涉及到的学徒合同的学徒关系将被认为非法,并且学徒的身
份要变成企业正式工人。
第23条 完成学徒计划的劳工有权得到企业或认证中介的工作技能资格认证。
第24条 学徒计划可以在企业内部,或培训组织的地点,或其它企业,印尼国内或国外进行。
第25条
(1)在印尼境外进行的学徒计划必须获得部长或指定官员的批准。
(2)为了能得到第(1)点中涉及的批准,学徒计划的组织者必须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印尼法人。 (3)第(1)、(2)点中涉及的获得批准的过程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26条
(1)任何在印尼境外进行的学徒计划必须考虑到: a. 印度尼西亚作为一个国家的尊严和名望 b. 掌握高一级的工作技能 c. 学徒的保护和福利,包括履行宗教义务的权利。
(2)如果学徒计划不能满足第(1)点中的条款,部长或指定官员有权终止任何在印尼境外
进行的学徒计划。
第27条
(1)部长可以要求有资格的企业组织学徒计划。
(2)在决定第(1)点中涉及的学徒计划时,部长必须考虑企业、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28条
(1)为了在建立政策和培训与学徒统一,应该建立国家培训协调机构。
(2)第(1)点中涉及的国家培训协调机构的形式、成员和工作步骤应该由总统决定书加以
规范。
第29条
(1)中央政府和/或地区政府要发展培训和学徒计划。
(2)培训和学徒机会的发展要以提高培训管理和生产力的适当性,质量和有效性为方向。 (3)第(2)点中涉及的提高生产力应通过发展生产氛围,工作道德,技术和经济行为的有
效性以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提高。
第30条
(1)为增强第29条(2)点中涉及的生产力,应该建立国家生产力机构。
(2)第(1)点中涉及的国家生产力机构要以支持跨部门、跨地区活动的生产力增强网络。 (3)第(1)点中涉及的国家生产力机构的形成,成员,和建立步骤要由总统决定书加以规
范。
第六章 工作安排
第31条
任何劳工都应有平等的权力和机会选择、获得、或更换工作,并且获得公平的待遇,不管是在国内或国外工作。
第32条 (1)工作的安排应该是建立在透明,自由,客观,公平和平等机会,和没有歧视的基础上。 (2)工作的安排要以将合适的人安排在合适的工作职位为目标。合适的职位适合员工的技能,行业,工作能力,天赋,兴趣与遵守受合法保护的权限。 (3)工作的安排需考虑工作机会的平等分配以及劳工的供应与国家地区发展的需要一致性。
第33条 劳工的工作安排包括: a. 劳工在国内的工作安排 b. 劳工在国外的工作安排
第34条 第33条涉及到的劳工在国外的工作安排要由法案加以规范。
第35条
(1)需要劳工的雇主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招聘也可以通过招聘中介获得。
(2)第(1)点中涉及的招聘中介有义务在从招聘过程开始直到工作安排的实现的过程中提
供保障。
(3)在招聘过程中,第(1)点中涉及的雇主有义务保障候选人的福利,安全,以及精神和
身体健康。
第36条
(1)第35条(1)点中涉及的由招聘中介进行的劳工安排要通过工作安排服务完成。 (2)第(1)点中涉及的工作安排服务应该整合工作安排系统的以下各要素: a. 寻找工作者 b. 职位空缺 c. 职业市场信息 d. 交互工作机制 e. 工作安排的制度安排
(3)上述第(2)中与工作安排系统相关的活动可以独立发生,并且以劳工工作安排的实现
作为目标。
第37条
(1)第35条(1)点中涉及到的招聘中介由以下组成: a. 政府中介,对劳工事务负责 b. 合法的私有中介
(2)为了提供工作安排服务,第(1)点中涉及到的私有中介有义务从部长或其他指定官员处获得许可。
第38条
(1)第37条(1)点中涉及的招聘中介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自己找到工作的工作申请人处收取部分或全部工作安排费。
(2)第37条(1)点中涉及的招聘私有中介只可以从用人公司和一定等级和职位的已经获得中介公司工作安排申请者,收取工作安排费。
(3)第(2)点中涉及的等级和职位应该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七章 增加就业机会
第39条
(1)政府有责任致力于在雇用关系之内或以外增加工作机会。
(2)政府和社会要共同致力于在雇用关系之内或以外增加工作机会。
(3)在中央或地区所有部门的政府政策要以在雇用关系之内或以外增加工作机会为方向。 (4)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和商界要为每项能为社会创造或增加就业机会的活动提供便利。
第40条
(1)在工作关系之外增加就业机会应该通过有效利用潜在的天然资源、人力资源和高效的
生产技术。
(2)在第(1)点中涉及到的增加就业机会要通过各种模式和自身发展,劳工加强系统的运
用,有效生产技术的运用和发展,和有效运用志愿者等等其他能鼓励增加就业机会的措施。
第41条
(1)政府应该确定劳工和增加工作机会的政策。
(2)政府和社会应该共同控制第(1)中涉及的政策的实施。
(3)在执行第(2)点中涉及的共同管理控制时,可以建立一个包含政府和社会代表的协调机构。
(4)在39和40条中涉及到的增加工作机会和第(3)点中涉及的协调机构的组成应该由政府法规加以规范。
第八章 外国员工的雇用
第42条
(1)每个雇用外国工人的雇主都有义务从部长获得许可证。 (2)雇主个人禁止雇用外国工人。
(3)第(1)点中涉及的获得许可证的义务不适用于外国企业办事处在印尼招聘外国员工作为外交和顾问。
(4)只能在特定职位和特定时间期限内工作。
(5)第(4)点中涉及的特定职位和特定时间期限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特定职位是指:管理和印尼缺乏的技术职位)
(6)第(4)点中涉及的特定时间期限过期后不能在延长,可以由其他外国人代替。
第43条
(1)外国工人的雇主必须有运用被部长或指定官员认可的外国工人的计划。 (2)第(1)点中涉及的运用外国工人的计划要包括至少以下信息:
a. 为什么需要外国工人服务的原因。
b. 外国工人在企业结构中的职业和职位。 c. 外国工人的具体时间安排。
d. 印尼员工与外国员工合作的约定。
(3)第(1)点不适用于政府中介,国际化中介,和外国的大使馆。 (4)认可运用外国工人计划的步骤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44条
(1)外国工人的雇主有义务遵守与职业和技能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 (2)第(1)点中涉及的与职业和技能标准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45条
(1)雇用外国工人的雇主有义务:
a. 印尼员工与外国员工合作的约定,外国工人应将工作技能和经验传授给印尼同事。
b. 教育和培训印尼工人,直到印尼工人有能力做外国工人现在正在做的工作。 (2)第(1)点不适用于外国的主管和/或专员。
第46条
(1)外国工人不准占据人事的职位和/或特定职位。
(2)第(1)点中涉及的特定职位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47条
(1)雇主有义务向每一个他雇用的外国工人支付薪金。
(2)第(1)点不适用于政府中介,国际化的中介,社会和宗教机构和教育机构中的特定职位。
(3)第(2)点中涉及到的教育机构中的特定职位要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4)薪金的数量与运用应该由政府规章加以规范。
第48条 雇主有义务在雇用关系结束后将外国员工送回国。
第49条 外国工人的使用和在印尼机构教育、培训的实现进程都要由政府规章来规范。
第九章 劳工关系
第50条 劳工关系存在是由于企业与劳工之间工作协议的存在。
第51条
(1)工作合同可以是书面和口头的。
(2)规定详细要求的工作合同应该与有效的法律相一致。
第52条
(1)工作合同应该建立在以下基础上:
a. 双方的一致同意。
b. 实施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c. 双方一致同意的工作的有效性和存在性。
d. 合同不能有违公共秩序,道德,和法律、法规。
(2)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工作合同违反了(1)a,b的规定,合同将被废止或取消。 (3)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工作合同违反了(1)c,d的规定,合同将被宣布无效。
第53条 雇主将负责所有制定工作合同的费用。
第54条
(1)书面工作合同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工作姓名、地址和从事行业
b. 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 c. 职位属性 d. 工作地点
e. 工资和工资支付方式。 f. 双方工作相关的权力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