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

2019-04-09 17:17

【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鬼(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王东和李鬼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鬼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鬼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王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和李鬼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鬼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鬼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鬼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阳上中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鬼拿着钱赶紧逃走了。陈刚找到同学胡军,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军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了。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鬼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2人)

法定代理人席(1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2人)

第一阶段: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不准吸烟;

(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 (6)不得发言、提问;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东、李鬼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东、李鬼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王东:我叫王东, 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稀里糊涂县稀里糊涂镇稀里糊涂村7组83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王东: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王东: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 王东:都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人李鬼,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李鬼:我叫李鬼,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稀里糊涂县稀里糊涂县镇一塌糊涂村8组12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李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鬼,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李鬼: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人李鬼,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李鬼:都收到了。

审判长:东吴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审理,理由是李鬼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审判长:先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由东吴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包拯、人民陪审员王菲、李亚鹏组成合议庭,包拯、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曹有才担任法庭记录,东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朝、马汉出庭支持公诉。东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存瑞出庭为被告人王东辩护;东吴市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继光出庭为被告人李鬼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申请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两名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王东:听清楚了。 李鬼: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东: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李鬼,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鬼:不申请。

第二阶段: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

起诉书

东检诉刑诉〔2009〕50号

被告人王东,男,1990年8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199008205098,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稀里糊涂县稀里糊涂镇稀里糊涂村7组83号,。被告人王东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鬼,男,1991年5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199105204035,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稀里糊涂县稀里糊涂县镇一塌糊涂村8组12号。被告人李鬼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李鬼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东、李鬼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东、李鬼,听取了被害人陈刚及被告人李鬼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东、李鬼经预谋,于2009年1月20日晚8时许,隐藏在本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扼脖子、捂嘴巴,殴打、持砖块砸头、搜身等手段,劫得陈刚人民币50元,并致陈刚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破案后,被告人王东、李鬼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李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李鬼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鬼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东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审判长:法庭调查分别进行,被告人王东留庭,被告人李鬼退庭候审。

审判长:现在被告人王东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王东:不需要。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王东:我认罪。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东,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王东:属实

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王东:属实的。

公诉人: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 王东:是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的。

公诉人:在抢劫过程中,你们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

王东:我和李鬼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李鬼打了他一个耳光,我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李鬼还搜了他的身。 公诉人:总共抢到了多少钱? 王东:50块钱,钱是李鬼拿的。 公诉人:砸陈刚的砖头呢?

王东:砖头是我在地上捡的,逃跑的时候也就随手扔掉了。后来警察带我去找过,但是我不能确定是那块砖了。

公诉人:抢完钱你们又去哪里了? 王东:去网吧上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王东:抢完后,我和李鬼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过来把我们抓住了。 公诉人:审判长, 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王(辩):你和被害人陈刚是否认识?

王东:我知道他是我隔壁班的,但跟他不熟,平时没什么来往的。 审判长:传被告人李鬼到庭,被告人王东退庭候审。

审判长:现在被告人李鬼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李鬼:不需要。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李鬼:我认罪。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李鬼,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李鬼:属实

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李鬼:属实的。

公诉人: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 李鬼:是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的。

公诉人:在抢劫过程中,你们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

李鬼:我和王东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我就打了他一个耳光,王东还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我上去搜了他的身。 公诉人:总共抢到了多少钱? 李鬼:50块钱。

公诉人:抢完钱你们又去哪里了? 李鬼:去网吧上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李鬼:抢完后,我和王东去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到网吧把我们抓住了。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法定代理人李有法:孩子,父母供你上大学不容易啊,你为什么要走上这条路呢?

李鬼:爸爸,我对不起你,上大学后,我迷上了上网,但是身上又没钱,一时冲动才去抢了同学的钱,我现在真的很后悔,我好想回学校去上课。

审判长:因为被告人李鬼还未满十八周岁,法庭要了解以下被告人李鬼的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等情况。

审判员:被告人李鬼,把你的成长过程跟法庭如实地陈述一下。

李鬼:我从小在老家的学校上学,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去年考上了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 人民陪审员:从你的成长经历来看,你一直是个不错的学生,怎么会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呢?有没有仔细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李鬼:考上大学后,大学的课程相对中学来说轻松了很多,这时我认识了老乡王东,他比我早一年上大学,我们两个成了好朋友,他经常带我去上网,我也渐渐地迷上了网络游戏,但是我们两个人都没什么钱,一天到晚泡在网吧里,吃饭都成问题了,又不敢告诉家里,所以才有了抢劫的想法。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东到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25-28页。被告人李鬼的供述和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基本一致,主要证实了其与王东抢劫的犯罪过程。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鬼: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34-38页。被害人陈刚是这样陈述的:2009年1月20日晚上8点多,其从外面回来,走到学校附近的小路时,其身后突然窜出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一上来就一手搂住其脖子,一手捂住其嘴巴,其刚想反抗,另外一个人手里举着砖块说:再动就砸死你。其不敢动了,那两人将其拖进路边的树林,便开口问其要钱。其不肯,那个一上来搂住其脖子的人打了其一个耳光,其还是不想给钱,那个手里拿砖块的人就用砖块砸了其头部,当时就流血了,其不敢反抗了。那个搂住其脖子的人就开始搜其身,在其上衣口袋里拿走了50元钱。后来路上好像有人经过,两个人就逃掉了。那两个抢其钱的人好像就是和其一个学校的学生,其中那个拿砖块砸其头的人好像就是其隔壁班的。这份陈述主要证实被害人陈刚被抢劫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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