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意见(2)

2019-04-09 17:48

建筑品位等方面与普通商品房相当。区政府(管委会)是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要积极探索代建、配建等建设模式,变划拨土地为限价出让,变各镇自行建设为开发商建成后由政府回购,从而全面提高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品质,减少因“两证”难办、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安置矛盾。

拆迁安置房应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规划建设,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应由被拆迁人推选代表进行全过程监督。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被拆迁人使用。

(三)切实加强征收(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所有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前,补偿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补偿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启动。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要联合金融管理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征收(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以确保拆迁补偿款及时发放给被征收(拆迁)人手中。项目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征收(拆迁)项目账户的跟踪检查,按照审核确认的预算组织实施,防止补偿安置资金违规或超补偿标准使用。

五、进一步强化对征收(拆迁)工作的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切实加强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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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征收(拆迁)服务机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拆迁的,经查实后不予准入拆迁行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实施结束后,审计部门要及时对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进行审计。

注:本意见中所称征收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称拆迁是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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