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2)

2019-04-09 18:31

4.医患矛盾未分离 5.对该保险认识不足

(三)完善医疗执业保险的措施和政策建议 1、完善医疗执业保险的宏观政策与建议

医疗执业保险的健康发展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尤其是政府在政策、经济上的支持以及在宣传、应到和行政管理等方面要给与大力支持;也需要公检法部门的支持,积极支持配合保险的实施;而保险机构,也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管理,以诚信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和医院以及医务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或纠纷时,严格按医疗执业保险的规程规章办事;而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即所有卫生服务的潜在需求者来说,也需要增强他们的保险意识,在遇到医疗事故或纠纷时,以医疗执业保险为依据要求理赔。此外,还需创造好的社会环境、法制环境以适应医师执业保险实施和管理的需要。

2、完善医疗执业保险的微观政策与建议

从医疗执业保险实施条件来看,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医疗执业保险筹资标准要经过合理测算,并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医院风险大小、医院业务量、医院效益、政府补偿等因素确定筹资费用。其次,医疗执业保险损害的处理应该与交通损害一样,应该由公安司法系统进行鉴定和处理,尽可能与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相衔接,不另外再搞一套东西,包括处理机构、管理和监管机构、处理程序、处理标准等。再者,在不同级别的损害标准的赔付方面,可鉴定国外做法,将医疗伤害后果划分成条款分明的若干等级,成为法官或保险判决和执行理赔的依据。

从医疗执业保险的管理来看,医疗保险筹资的标准不可能一成不变。在运作过程中,应积极积累、收集相关资料,根据风险概率变化,调整不同机构的筹资标准。有一些地方,存在着不同形式的保险费返还措施,只是借鉴过去商业保险的做法,即对没有发生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单位,对防范措施到位的单位,应该给一定的肯定和鼓励,包括经济和其他形式的鼓励。这种形式颇受医院管理人员的赞同,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对持续投资有一定的作用。目前,中国医疗执业保险基本上都是属于商业保险,医疗执业保险应采用社会保险管理办法最好,有利于积累资金,提高抗风险能力。

四.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与费用

近年来,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急剧上升,医疗

赔偿额度大,医疗事故纠纷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赔偿负担成了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一块心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9条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应被保险人或其他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害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者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养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提供的药物、医疗器械或食品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有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硬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二)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人在确定医疗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1)投保单位是盈利性的还是非盈利性的。

(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配置等情况。

(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 (5)赔偿限额及其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1)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使用的医务人员的数量而定。 (2)按投保单位的医生数量而定。 (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4)按病床数而定。 (5)按就诊人数而定。

(6)按投保单位业务收入而定。

保险人计算保险费,既可以选择以上任何方法,也可以按上述各项综合计算。

已在国际医疗行业渐成规模的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尚不成熟,原因在于过去对于医疗事故补偿额较低,且医疗责任保险属于高费率险种。而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却着实让医护界深切认识到,要想处理好医疗纠纷,选择上医疗责任保险是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卫生经济学》教材、《如何摆脱医疗纠纷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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