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天对防突反向风门、避灾硐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确保正常使用 130、防突反向风门严禁设置调节风窗;
131、巷道开口掘进50 m距离内,必须强化防突技术措施,直接采取有效的防突技术措施,严防突出事故的发生。
132、防突反向风门、避灾硐室风门应处于常闭状态。
133、切实加强防突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对于防突反向风门、避灾硐室建筑质量不合格,工作面必须停止施工,严格按照标准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34、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计划。
135、对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的设计。 136、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
137、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的参数。
138、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者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者下区段,但应依据对上分层或者对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者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139、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40、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的采煤机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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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142、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 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时间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少于30分钟。
143、所有在突出煤层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其预测指标必须采用两个以上指标进行预测。
144、在突出煤层中使用综掘机掘进时,其防突措施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方可安装使用。
145、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者压风自救系统。 146、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147、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148、高瓦斯矿井、有煤(岩)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然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149、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150、严禁在煤(岩)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安设辅助通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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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 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52、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系统。
15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154、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分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防尘保护用品。 155、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56、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流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157、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158、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的区域,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过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时,蓄电池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159、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出管路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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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160、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在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消,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61、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162、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个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包原审批部门审批
163、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163、突出矿井的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量减少突出煤层的掘进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范围。
164、突出矿井应尽量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
165、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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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167、在无突出危险区域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168、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的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的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验证。 169、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认为预抽有效。
170、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的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认为预抽有效。
171、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措施。
172、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域进行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173、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下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
174、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175、石门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的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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