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之变
又作土木堡之变,土木之役。明正统十四年(1449)七月,瓦剌也先因入贡所赏未得满足,遂率众攻扰明边。当权宦官王振怂恿明英宗亲征,英宗与王振调集官军五十万,仓促而行,军心混乱,将士乏粮,至大同后,得知前军失利,即欲回师。本应入紫荆关而还,但王振拟经其家乡蔚州,邀英宗往其宅第,既又恐军队损其乡里禾稼田地,军行数十里,复改道而行,于八月十三日至土木堡(今河北怀来东),为瓦剌军追及,被困数日。十五日,王振传令移营,而瓦剌军四面攻至,明军大乱,伤亡惨重。随征官员英国公张辅,尚书邝野、王佑,学士曹鼐、张益等被杀,英宗被俘,王振死于乱军之中。正统十三年,也先派贡使2500人到京进贡,却虚报了500人,明廷只按实际人数给赏,又将其所求之物减去了4/5,也先大怒,与正统十四年七月,以减少赏赐为借口,分兵四路内犯,自率一路攻打大同。英宗刚到大同,即闻悉失利的消息,又遇上连日风雨,军中时有夜惊,于是连忙回师,当退至土木堡时,被也先追及,土木堡地高缺水,士帅干渴,次日移营往南,也先率骑四面冲杀,明军行列大乱,自相践藉,死伤了数十万,文武大员死五十余人,英宗被俘,史称“土木之变”。
于谦:明朝名臣,与岳飞,张苍水并称“西湖三杰”,其最有名亦最大功绩体现于“土木堡之变”。在1449年,明军主力败于土木堡只战,明英宗被俘后,于谦反对迁都,力击瓦剌军,取得北京保卫战的胜利。
战后,首创团营军制,主张\以战求和\,迫使瓦剌军放还英宗。1457年正月,英宗借“夺门之变”重登帝位,22日,于谦遭陷被害。 戚继光:(1528-1587年)明朝抗倭名将、军事家。字元敬,山东蓬莱人。15世纪后期,倭寇在我国东南沿海一带抢劫中国商船,甚至深入中国内地,攻城略地,成为东南沿海的一大祸患。戚继光组建了一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新军,多次大败倭寇,使倭患彻底清除,东南地区社会经济日趋稳定。但后来由于牵涉到张居正事件受到排挤,罢官后回乡郁郁而终。初任登州卫指挥佥事,1555年调浙江平倭,任参将。他组织一支以农民、矿工为骨干的军队,作战勇敢,纪律严明,被称为“戚家军”。1561年,戚继光的军队在浙江台州一带接连打了九次胜仗,全歼了那里的倭寇。后来奉调进入福建、广东,配合俞大猷的军队,打击骚扰那里的倭寇。1565年基本上肃清了东南沿海的倭寇。戚继光的抗倭斗争,对保卫东南沿海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贡献。
一条鞭法
是明中叶对赋役进行改革而确定的制度。「鞭」又作「编」或「边」,简称「条编法」、「总地」等名。明中叶时,赋役多而杂,官绅凭特权豁免,农民受压榨更重。嘉靖年间,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朝廷乃决定改革赋役制度,其中最突出的即张居正所推行的一条鞭法。《明史?食货志二》云:「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即把赋与役合在一起,通计一省税赋,
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要,所以叫一条鞭法。嘉靖年间在部分州县试行,万历九年(1581年),在全国推行。这是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
是明中叶对赋役进行改革而确定的制度。“鞭”又作“边”或“编”。简称为条法、鞭法、一条法、条编法、总地,别称为明编法、类编法、通编法、总编法、条鞭均徭法、均地条鞭法等。泛指为化繁就简,一条编派的一切之名。诸如粮不分廒口,总收类解;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丁不分上下,一体为银;地不分上下,一体出银,皆可谓之条鞭。专指明后期改革赋役制度的措施。即总括省府州县之赋役,并为一条,量地计丁,一条审编,一条科征,一条解运,一归于田。明中叶时,赋役多而杂,官绅凭特权豁免,农民受压榨更重。嘉靖年间,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朝廷乃决定改革赋役制度,其中最突出的即张居正所推行的一条鞭法。《明史?食货志二》云:「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即把赋与役合在一起,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要,所以叫一条鞭法。嘉靖年间在部分州县试行,万历九年(1581年),在全国推行。这是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各地实施时间不一。嘉靖十年(1531),始行于江西南赣地区。嘉靖末,巡按御史庞
尚鹏在浙江普遍推广。万历九年(1581),在张居正主持下,推行于全国。内容也各有不同,包括:①赋、役内各自款目部分或全部合并,或赋与役全部款目并为一条。②并合后,量地计丁,以田为主,按丁田不同比例,或计亩征。③里甲伦派徭役改为逐年编派。④赋役等项折银交纳后,所需由官府雇募或买办。⑤征收和解运由官府负责。一条鞭法为明代服役制度一大变革。明初的赋税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物件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物件征收,分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比较适合,但到明中叶,社会经济发生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它将力役部分推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清初承明制,继续推行一条鞭法。雍正年间在此基础上正式改行摊丁入亩。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划时代的大事,它上承唐宋两税,下启清代摊丁入亩,改变了历代赋和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位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又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东林党东林党是万历年间形成的。直接的原因是“争国本”问题,万历帝欲立宠妃郑贵妃之子常洵为太子,许多大臣要求立长子常洛(皇后无子,常洛也是妃子所生,故吏部郎中顾宪成主张“无嫡立长”)惹怒万历帝,罢官回故乡无锡,在东林书院聚众讲学。一批在政治争斗中失败的官僚士大夫也集于此,渐渐形成一个宗派,称为“东林党”,其真正的产生原因,在于江南地区工商业发达,同时也是土地集中最高的地区,大地主大商人阶层受到官僚地主的压迫,与当政的官僚产生对立、敌对,实质是封建制、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新生产方式的对立。东林党人多是在野的官僚士大夫,其对立面是执政的以万历、郑贵妃为首的大官僚阶层。尽管万历帝被迫立长子常洛为太子,东林党人被重新招回中央任职,但他们仍旧与腐朽的皇室为代表的大官僚阶层对立。东林党人在中央力争掌握具有弹劾权力的官职和具有任免官吏权力的吏部官职,压制旧官僚。东林党人主张,第一,反对大贵族官僚的掠夺,特别是矿监、税监;第二,要求给整个地主阶级,特别是中小地主以权力,“公天下以选举”,反对大贵族垄断政权,显然其要求带有一定的“民主”色彩,直接触犯了大贵族官僚、包括皇帝在内的切身利益。双方的明争暗斗一直没有停止。 清太祖,爱新觉罗·努尔哈赤,
于明嘉靖三十八年(公元1559年)生于建州左卫苏克素浒河部赫图阿拉城(后改称兴京,今中国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老城村)。1616年,即明万历四十四年在赫图阿拉创建“大金”朝,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