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家级学科奖励10万元。
4. 新增省高水平一级学科奖励4万元,新增省重点一级学科奖励3万元,非新增省高水平一级学科奖励2万元,非新增省重点一级学科奖励1.5万元;新增的省重点二级学科奖励2万元,非新增的省重点二级学科奖励1万元;示范性硕士点学科按重点学科奖励标准执行;同时是重点学科和示范性硕士点的学科,按上述奖励标准1.2倍执行。
5. 申报的学科属于同类或相近,且申报书内容重复率较高,总奖励额度不超过国家级学科奖励额度的1.1倍。
6. 奖励经费的60%奖给学科申报人员,40%奖励所在学院、工程研究院、校区作为学科建设发展基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获上述奖励的个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奖金币种为人民币。奖金、科研和学科建设发展基金发放方式:个人奖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科研和学科建设发展基金划拨到相关部门或二级单位。
第二十四条 获奖励业绩的完成人为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时,奖励给学院的科研发展基金中的40%奖励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上述科研奖励由学院、工程研究院、校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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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科学技术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和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理工发[2011]75号文件中涉及科技、学科奖励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江西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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