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的思想。 重德:
在逻辑上,以德刑比附阴阳,,即“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
在治国方略上,力主德治“刑”和“德”的关系谓为“阴”和“阳”的关系,而“阴”与“阳”在天道中的大小取舍又是天意所决定。
君主仁政方面,“天道之大者在阴阳”,故王者必须承天意以行事,任德而不任刑。天性为仁,承天意而行事的君主自然也应该以仁政施于天下。 刑辅:
董仲舒同时认为刑罚之于治国也是必要的,应以德为主,以刑为辅。
董仲舒以阴阳在天道中的地位来论证为国应“大德而小刑”,尊德而卑刑。其把德与刑量化为暖暑清寒,以暖暑清寒在天道中所占量的多少来说明德与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占的比重。 总结:
在德与刑的关系上,董仲舒固然主张“尊德卑刑”、“厚德简刑”,但这决不意味着他不重视刑罚或者说不要刑罚。
其“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只是论“德”与“刑”在治理国家时何者为先的问题。 力主德政的同时也认为刑罚是为政不可或缺的手段,认为国君既要实行礼乐教化,也要设刑罚以使民有所畏惧。
实现手段:
(一)序伦常以明尊卑 :提出三纲五常
(二)立教化以正万民 :国君的“大务”之一就是以仁义礼乐教化万民,修复业已破坏的“堤防”,从根本上消除犯罪。
(三)行“更化”以正民俗 :要把旧社会的恶劣习惯全部去掉,改弦更张,以新的伦理道德重构人的价值理念。以新的为政理念、新的法度来治理社会。 总结:
就道德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而言,两者是并行不悖的。
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各自发挥着彼此不能替代的作用。
孔孟之失,在于其只看到道德的作用,而对刑罚在治理国家的作用上却认识不够,甚至反对刑罚,反对法治,这对于处于上升时期的社会自然是不合时宜的,故不为当世所用。
而董仲舒除了全面继承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外,又吸收其他诸子之学,论证了刑罚的必要性,并使德治和刑罚在天道那里找到了最终的依据,构建了“天人合一”宇宙蓝图。
在董仲舒看来,天道本和谐,人道亦应和谐,人间的战乱、疾苦,在于统治者没有处理好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违背了宇宙法则,故天降灾异以修复本应和谐的宇宙秩序。
这种思维的影响是巨大的,它渗透到几乎每个古代中国人的心中,并为历代帝王将相所推崇,将其运用于政治法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