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重庆市注册建造师申请出任两个及
以上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为了让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加高效、顺利地办理注册建造师申请出任两个及以上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事项,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即: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请按以下程序办理和提供有关材料。 办理第(一)项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施工单位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份主送:市建管总站,一份主送:区城乡建委,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同意意见,送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
2、在建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在建工程、下一工程的中标确认书复印件,验原件;
4、在建工程、下一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需提供注册建造师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需提供入渝登记备案或单项工程备案证明文件。
办理第(二)项,根据重建办【2011】3号文,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完成项目负责人任职解除。
办理第(三)项提供以下材料
1、施工单位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在建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的证明文件(停工报告),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同意意见,送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
2、在建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在建工程、下一工程的中标确认书复印件,验原件;
4、在建工程、下一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需提供注册建造师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需提供入渝登记备案或单项工程备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