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5)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
准等。
(6) 工程变更。 (7) 工程量增加。
(8)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计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且
造成停工的。
(9) 不可抗力。 (10) 发包人风险事件。
(11)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
况。
(12)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顺延工期的天数,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31.3
当第31.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1.4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1.3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工期顺延的申请
延期持续发生的申
请 31.5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
拒绝延期和批准延
期
31
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2 加快进度
32.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8.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70.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2.2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 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 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60.1款和第
60.2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加快工期进度和相
关责任
提交加快进度建议书
33 竣工日期
33.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2
约定计划竣工日期
33.2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
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
实际竣工
日期的确定
34 误期赔偿
34.1
误期的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第5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2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3.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计算误期
五、质量与安全
35 质量的管理
35.1 办理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5.2 发包人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3
35.3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6 质量目标
36.1 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省标准的规定。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以国家、行业、省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6.2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按第69.4款规定调解,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应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36.3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2)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
合同约定的标准。
(4) 组织或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 (5)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 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36.4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 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 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 任何责任和义务。
34
37 工程的照管
37.1 工程照管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7.2 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8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8.1 发包人遵守规定和支付费用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64条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8.2 发包人责
任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2) 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规定的要求。
(3) 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