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 法综 刑事诉讼法学笔记 修改部分(2)

2019-04-09 23:46

二、法庭审理的预备程序 1.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 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 3. 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 4. 告知委托辩护权和指定辩护。

5.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

在开庭3日前送达。

6.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三、法庭审判方式(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我国偏向前者) 四、法庭审理程序 1. 开庭:(1)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当事人到庭,核对当事人及相关信息;(2)审判长宣

布案件来源、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是否公开审理;(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及相关工作人员名单;(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权利;(5)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及申请回避的事由; 2. 法庭调查:(1)宣读起诉书;(2)被害人、被告人首次陈述;(3)对被告人询问和发问;

(4)出示、宣读、播放、审核各种证据;(5)庭外调查核实证据;(6)对当事人等提出调取新证据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 法庭辩论:(1)公诉人发表公诉词;(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的,由其发言,被

告人自行辩护;(3)辩护人进行辩护;(4)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 被告人最后陈述。

5. 评议、宣判。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 五、一审审理后的处理(以判决形式对案件作出处理)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无罪的,应作有无/罪判决。 2. 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 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1)被告人未满16周岁(2)被告人是精神病人。 4. 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事诉讼法》15条第一种情形。 5. 裁定终止审理:符合《刑事诉讼法》15条第二到六种情形。

6. 有多个指控事实的,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部分,应依法作出有/无罪判决;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法庭秩序

诉讼参与人应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纪律,不得吵闹、喧哗;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将受到如下法律制裁: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

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其他情况亦可延期审理。 2.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后被告人脱逃,

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审理。不同于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八、一审办案期限的规定

除特殊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的可再延长1个月外,法院应当在受

理案件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九、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第三节 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程序 一、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概述

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对某些使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程序,快速结案的新的庭审方式。 二、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适用条件 1. 实质条件:(1)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争议,并自愿认罪的一审公诉案件;(2)对指

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 2. 程序条件:(1)提出适用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2)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3)

法院对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应书面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三、不适用简化审的几种情形

被告系聋、哑、盲人的;可能判处死刑的;外国人犯罪的;重大社会影响的;被告人认罪但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不同意适用的;其他。 四、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程序

简化审理内容仅限于法庭对被告人的询问和重复证据的出示,庭审基本环节不能省略,一般作当庭宣判。对于审理案件中发现不符条件的,重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五、对提请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的审查与变更

除适用范围条件外,还应满足:(1)确定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非强迫性;(2)确定请求简易化审理的自愿性;(3)确定被告人对指控有清楚理解;(4)确定被告人知晓有罪答辩的法律后果;(5)确认被告人对放弃某些权利(如质证权利)的理解。如合议庭审查不属于五种情形的,应否决适用简化审方式或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方式。

第四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审查

审查内容通常包括:(1)案件属自诉案件范围;(2)起诉人依法具有自诉权或有权代自诉人起诉的人;(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4)起诉时有明确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5)自诉人应提交内容明确的刑事自诉状。

我国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5日,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诉讼人。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1. 法院可以调解 2. 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3. 自诉人可以撤回起诉

4. 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第五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概述

简易程序,指基层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使用较普通一审审判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原则”,设置简易程序的本质在于追求“诉讼经济”。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 实体条件:公诉案件:(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犯

罪事实没有异议;(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自诉案件:(1)自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

事案件。 2. 程序条件:(1)只有基层法院才可适用简易程序;(2)检察院建议后,法院征得被告人、

辩护人同意后可适用,检察院未建议的,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的,应征求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3)法院决定适用的,应制作决定书,于开庭前送达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 不适用情形:(1)复杂的共同犯罪;(2)作无罪辩护的;(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4)其他(如公诉转自诉案件)。 四、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程序特点 1.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2. 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3. 审判组织简化: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4. 适用案件的范围特定:见实质条件。 5. 公诉人可以不出庭。(P.S.简化审程序公诉人必须出庭)

6. 审理程序简化:开庭前准备阶段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庭审阶段大为简化;审理期限缩短

(20日以内)。

五、简易程序的变更(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情形) 1.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 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3.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4.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5. 其他不适用情形。

检察院未派人出庭的,法院应书面通知。公诉案件的,法院应在3日内将材料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在收到材料5日内按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六、确立简易程序的意义: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缓解司法机关办案压力 七、理论和实践争论的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的量刑标准 程序中人民法院的地位

简易转普通程序操作中的问题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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