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题库(7)

2019-04-10 08:49

获得月球土地证书。2005年10月19日,“月球大使馆”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宣布正式开盘,三天内,有34个人买走了49英亩的月球土地。购买者有外国驻京的记者、美籍华人、大学生等等。 三天后,因涉嫌投机倒把,公司财物被工商部门扣留。市工商局认为,“月球大使馆”涉嫌投机倒把行为的事实清楚,当时工商部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从事月球土地销售活动,并于当日立案调查。同时,该公司公然出售月球土地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加入的《外层空间条约》,构成违法经营。据了解,《外层空间条约》全称为《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应遵守的10项基本原则,其中一项为“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即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对此,李捷不服行政处罚,曾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今年2月,市政府维持了该次行政处罚决定。

李捷随后向海淀法院起诉工商部门。李捷起诉称,《外层空间条约》指出国家不能将太空的一部分占为己有,但对于团体和个人却没有做出规定。其“月球大使馆”与客户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工商所称的投机倒把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月球大使馆”的行为已经构成投机倒把,市工商管理局的行政决定并无不当之。

面对《新京报》记者询问关于拥有月球的法律依据时,李捷回答:“联合国1967年制定了《外层空间条约》,在这份外太空条约中,所有

联合国成员都签署并同意外太空天体的主权不为任何一个国家所有,但该条约却没规定私人不可以拥有外太空星体。”《新京报》记者问:“你曾直言自己在钻法律的空子?”李捷回答:“?钻法律空子?这一说法的前提是除了法律允许的,一切都禁止。但我的理念是:法不禁止即许可。空子就是不禁止的、就是允许人通过的地方,只有通过实践来检验是否需要堵上,从这个角度说,?钻法律空子?是对法律的尊重和贡献。”

《新京报》记者问:“今后还有什么新的计划?”李捷回答:“我已经发表了对我国领土上空的云彩以及钻石星的所有权声明。距地球50光年的一颗白矮星已经为碳结晶星,即钻石星,我将利用销售钻石星的收入来成立?人类梦想基金?,鼓励人们去做梦。对云彩的所有权主要是出于环保考虑,作为所有权人,一旦云彩受到污染,我有权采用法律手段去维权。”

注: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现行有效,其中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一、不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C 2.ABC 3.AB 4.ABD 5.AB 6.B 7.ACD 8.D 9.BD 10.C 二、概念比较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是由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2分)法律制裁是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对责任主体进行惩罚。(2分)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律责任即无法律制裁的可能。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体现,但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强制性制裁措施的结果。(1分)

法律实现和法律实效:所谓法律实现是指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一定意

志、利益和目标经过法的有效实施,从而转化为社会现实的过程或结果。(2分)法律实效是指社会主体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进行行为,法律在实践中被遵守、被执行和被适用。(2分)法律实效是法律实现的前提,但有法律实效不一定法律会实现。(1分) 三、判断分析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法律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 )

判断正确1分。在现代法理学中,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积极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的行为是作为的法律行为。(3分)

2.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

判断正确1分。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它并不可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纪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此外,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它自身的僵硬性和不可避免的漏洞的存在,使它对千变万化的人类事务的调整并不可能非常完美。(3分) 3.程序法即使离开实体法也有其存在价值。( √ )

判断正确1分。程序法不能完全被理解为实体法的附庸,程序法也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通过程序实现正义也是程序法的目标。程序正义可以独立于实体正义而存在。(3分)

4.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就不具备法律意识。(× )

判断正确1分。法律意识的概念不同于法律知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只能说明其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熟悉情况。对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工程,并非仅仅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衡量。虽然法律意识的培养可能与法律知识的学习有关,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法律知识掌握得越多、法律意识就越强,而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就没有法律意识。(3分) 5.法律原则有弥补具体法律规则缺失的作用。( √ )

判断正确1分。人的理性及预见能力是十分有限的,那么作为这种能力产物的法律规则相对于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来讲,其一是不可能对纳入其调整范围的所有事项都作出最全面的规定,其二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决定了在面对不断产生和建立的新的社会关系时,必定会出现法律本身未作规定的空白和漏洞,而人们还要完成对社会的法律调控,这就需要发挥法律原则弥补法律规则缺失的功能,此时可以援引相应的法律原则来对有关事件作出法律处理。(3分)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题4分,共20分) 1.法律发展的规律

(1)从神法向人法发展(1分) (2)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

(3)经人治型法最终向现代民主法治型法发展 (4)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5)从族群之法向世界之法发展

(评分标准,答对其中4点,得4分,如果未阐述,只能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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