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2015版)(3)

2019-04-10 19:45

第五章 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奖惩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上级公司为下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安全生产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

(二)安全生产长期不稳定,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解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

(三)安全风险控制评估、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反映出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风险高易诱发事故发生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形成长效机制,重大隐患未得到消除或有效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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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混乱,基建安全专项检查问题突出,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的;

(六)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应急预案存在严重缺陷并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复发生的;

(八)集团公司认定应约谈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事件。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办法由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要求,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违反法律或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或事项的,即使无后果也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罚。

(一)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被责令限期改正事项,逾期未改的;

(二)对《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被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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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团公司通过其他方式正式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没有落实的。

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和责任的划分对外包工程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业主单位承担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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