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作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第7题甲题 作者: 曹昆 发布时间: 2007-10-10 11:06:55
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
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
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答题:
法律意识增强有利社会和谐
(1)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律法规的基本看法,对现行法律、法制的要求和态度,对各种法规和人们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的理解和评价,还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理论素养。
(2)中国古代的无讼主义传统反映着一种特定的法律价值观,即解决利益冲突的主要手段不是法律,而是由道德教化所产生的“礼让”,法律的适用乃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择,在这种法律传统影响下,人们的法律意识极其低下,普遍以讼为耻,“好讼”成了道德败坏的同义语,出现纠纷后人们大都选择自行和解或由中间人调解达成协议,而不是将之诉诸法律,与对方当事人对簿公堂。 (3)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意识的影响,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大多数人不懂法,也不愿去了解、咨询法律,对于出现的纠纷大都由亲属长老、宗法家族等出面主持“正义”,有的采取“私了”办法解决,有的用自己的“息事忍耐”之举换来“消除”后顾之忧,这些作法有其积极、值得肯定的一面,但其中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有些并未案结事了,甚至滋生新的纠纷与违法犯罪,长此以往,就会削弱法律权威,动摇公民的司法理念,不利于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提高。
(4)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加上广播、电视、报刊法制节目的广泛宣传,人们多渠道地了解了自己应有的各种权利,法律意识开始苏醒,对权利的主张要求日益强烈,权利主张的范围日益扩大,人们之间一产生纠纷,均会想到去法院讨个说法,而不是以牙还牙、睚眦必报,从而导致诉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多,如近年来,关于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案件数量增长就表明了人们诉至法律解决纠纷的范围空前扩大,亦表明人们已习惯于寻求法律援助的求助方式,人们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5)近些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离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特别在一些边远的农村地区,人们的思想还比较愚昧,不懂法、不依法、以身试法、以武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加大对广大农村的法律宣传,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迫在眉睫,任重道远。
总之,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无到有,由感性到理性逐步得到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参考范文:
西方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它随着民族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在古代中国,儒家文化的浸润形成了东方民族独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这种民族个性在法律领域表现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无讼”和“厌讼”的观念。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争讼是人际矛盾激化的表现,而无讼则是官员、士人乃至整个社会公众的理想,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和解而不是诉讼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这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二十世纪初进入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来,中国法律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传统的法律被否弃或者改造,按照现代标准构建起了越来越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二是法律理念或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和看法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突出表现在近几十年来人们对诉讼的热衷:在发生纠纷之后,人们打破了“无讼”和“厌讼”的传统禁锢,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公众对诉讼的偏爱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现象,因为诉讼率的不断提高,既表明公民了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认可,同时也是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直接表现。法治社会要求司法树立起权威,要求公民具备良好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因此,人们从“无讼”、“厌讼”转而相信和亲近诉讼,这是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但是,在肯定诉讼率上升的同时,还要防止出现另一种极端现象,即把诉讼当作是现代社会唯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忽视了其他解决方式的重要作用。事实上,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远远不止是诉讼一种,在很多问题和很多领域,诉讼并非是最佳的解决方法,而那些相对温和和灵活的替代性纠纷
解决机制(ADR)却有可能是化解冲突的更优选择,西方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ADR运动就是人们对诉讼机制积极反省的结果。
因此,在中国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强调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改造,另一方面也必须对法律传统中的有益因素进行继承和吸收,具体到纠纷解决机制方面,那就是:既要重视诉讼在现代社会中的主导性地位,同时对于“厌讼”的传统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和解、调解等方式也要给予理性分析,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尤其要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译文】
世人遇有不平的事,总会发出不满的呼声。而圣人却崇尚没有争讼刑狱的世道。在上如果有用刑谨慎,能矜怜罪犯的君主,虽然有夹头颈和脚骨的刑具,也含着雨露的恩泽。在下没有蒙受冤屈的民众,吏治清廉,肺石上便无人站立诉说冤情。
有智能的人,即使身处囹圄,也把它当作福堂看待。须知上古之世,在地上画一圆圈,便可成为牢狱。与他人有法律上的纠纷,叫做鼠牙雀角之争,陈诉冤情,可谓沈在覆盆竟能昭雪。
监狱的门上画有狴犴的形状,因为它勇猛而且善于守卫,法官在棘木下听取诉讼进行审判,所贵的是没有冤情。地方上拘押犯人的牢叫做岸,朝廷上囚禁犯人的处所叫做狱,在下的人谁还敢为非作歹干犯法纪。人已死去不可再生,刑已用过不可取赎,所以执法的官员,应依照实际情况定罪判刑不可滥用职权。 夏朝的牢狱叫做钧台,商朝的牢狱叫做羑里。脚镣手铐叫做桎梏,这是拘系犯人的刑具;缧绁是拘囚犯人的绳索。两人争执不放叫做鹬蚌相持;累及无罪的人,叫做池鱼受害。
夏禹看到罪犯下车询问,并为自己德薄不能化民而痛哭。入到瓮里,外用炭火熏炙,自然会承招过失,唐吏祸及本身自家作孽。喜好打官司称为健讼;一人被告牵连多人谓之株连。替人家调解争讼叫做释纷;把祸患转到他人身上使他蒙冤称为嫁祸。
强迫犯人在一定期限内去服劳役叫做城旦;发配边疆戍边是充军的旧说。三尽竹简上所写的是朝廷的法律;械、梏、桎三木,是三种用在罪犯颈、手、足上的刑具。
古代的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清朝的律例是笞、杖、死罪、徒、流。上古时代削木头为官吏形像,便能使犯人服罪,上古时代的淳朴风俗,今天那里还会存在,唐太宗怜悯死刑犯,放他们回家见亲人,到了约定的时间,罪犯们都自动归来就刑,唐太宗盛德的流传,实在可嘉。
何益做益昌令时政简刑轻,民众称赞他:「花落讼庭闲,草生囹圄静。」卢奂任南郡太守时,清廉无私断狱公正,百姓歌颂他:「抱案吏从冰上立,诉冤人在镜中行。」由此可见治理乱世的药方,应当是重用刑罚,太平与盛之世,则以德教作为首先选取的治国方法。
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上有恤刑之主,桁杨雨润;下无冤枉之 民,肺石风清。虽囹圄便是福堂,而画地亦可为狱。与人构讼,曰鼠牙雀角之争; 罪人诉冤,有抢地吁天之惨。狴犴猛犬而能守,故狱门画狴犴之形;棘木外刺而; 里直,故听讼在棘木之下。乡亭之系有岸,朝廷之系有狱,谁敢作奸犯科;死者 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上当原情定罪。囹圄是周狱,羑里是商牢。桎梏之役, 用拘罪人之具,缧绁之中,岂无贤者之冤。两争不放,谓之鹬蚌相持;无辜牵连, 谓之池鱼受害。请公入瓮,周兴自作其孽;下车泣罪,夏禹深痛其民。好讼曰健 讼,挂告曰株连。为人解讼,谓之释纷;被人栽冤,谓之嫁祸。徒配曰城旦,谴 戍是问军。三尺乃朝廷之法,三木是罪人之刑。古之五刑,墨、劓、剕、宫、 大辟;今之律例,笞、杖、死罪、徒、流。上古时削木为吏,今日之淳风安在; 唐太宗纵囚归狱,古人之诚信可嘉。花落讼庭间,草生囹圄静,歌何易治民之简; 吏从冰上立,人在镜中行,颂卢奂折狱之清。可见治乱之药石,刑罚为重;兴平之 粱肉,德教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