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研究生课程结业论文

2019-04-13 18:00

研究生课程考核试卷

科 目: 知识产权 教 师: 贲向前 姓 名: 潘正兵 学 号: 20140713196 专 业: 机械工程领域 类 别: 专硕 上课时间: 2015年3月6日—2015年4月 3日

生 成 绩: 卷面成绩 平时成绩 课程综合成绩

阅卷评语:

阅卷教师 (签名)

重庆大学研究生院

从“三告三”案观国内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思

潘正兵 20140713196 机械工程领域

摘要:文章介绍并评析了“三告三案”,由此引出对国内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与讨论,并提出加强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几点设想与建议,最后,对于当代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音乐著作权;网络环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0 引言

2015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自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设立该主题日旨在增强各界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每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会确定一个主题,各成员国会围绕当年主题,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举办各种宣传活动。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英文官方网站上公布了2015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Get up,stand up.For music”,旨在呼吁人们尊重音乐人的版权、遵守法律。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1]。

音乐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类。在国内音乐版权领域,近期,版权交易与版权纠纷也以前所未有的密集姿态见诸于媒体。一方面,各大互联网音乐平台纷纷加强了与音乐制作公司的合作,大力购买版权资源;另一方面,以QQ音乐、网易云音乐、搜狗音乐为代表的音乐版权纷争也将竞争推向了白热化。从国内的诸多现象,联系到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我们可以嗅出一丝端倪,音乐版权将成为国际版权保护乃至国内版权保护的热点。

我国的音乐消费群体是极其庞大的,在互联网技术的冲击下,原有的音乐产业生产链在进入运营阶段之后已经几乎被完全颠覆,互联网成为了人们欣赏音乐、消费音乐的主要渠道,但由此带来的在线音乐付费问题、各大互联网音乐平台版权侵权现象严重也成了产业发展的新问题。

基于此背景下,本文以“三告三案”(原告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被告:

河南许昌帝豪集团、北京标格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未来广告公司)。从不同的角度

分析了国内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并对典型音乐著作使用版权纷争案例进行了分析。

1 “三告三”案案情分析

本案三原告分别为:魏明伦,系四川省川剧艺术研究院顾问;王持久,系海军政治部歌舞团编剧;陈翔宇,作曲家。本案三被告分别为:河南许昌帝豪集团(简称帝豪集团)、北京标格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标格公司)、北京未来广告公司(简称未来公司)。

三原告诉称,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是由魏明伦、王持久作词,陈翔宇作曲,并于1993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首次播出。2001年,被告帝豪集团在未告知、未被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作品用作其集团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

1

该广告由标格公司制作、未来公司发布,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时间长达八个月,经原告再三要求,帝豪集团停止了侵权广告的播放。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被告帝豪集团辨称,我集团与标格公司于2001年3 月20日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标格公司为帝豪集团制作其拥有合法版权的广告,今后发生的关于本广告的著作权纠纷,帝豪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另根据《广告法》第20条和25条之规定,在其制作的广告中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由标格公司事先取得原告的同意。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制作录音作品时使用已公开发表的录音作品,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只须支付报酬。帝豪集团既不是广告的制作者,也不是发布者,不应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帝豪集团认为,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标格公司、未来公司也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标格公司首先向原告表示歉意,但辩称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工作失误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没有侵权的故意,事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书面致歉,并通知未来公司撤下了侵权广告,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明显过高,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补偿。

被告未来公司辨称,其发布广告时,依法与标格公司签定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若发生侵权责任由标格公司承担,并且涉案广告的内容完全是由标格公司制定的。根据《广告法》[2]第20条规定,广告涉及侵犯民事权益的,由广告主负责解决。未来公司依照《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核实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履行了注意义务,并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经确认后立即撤换了侵权广告。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

1.1法院审理结果

依据《著作权法》[3]的相关规定,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属于音乐作品,该作品于1993年中央电视台联欢晚会上播出时署名的词曲作者为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三人,对此三被告不持异议,法院由此确认在作品上署名的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三人是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被告标格公司所制作的广告片违反了上述规定,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中的片断作为背景音乐是一种侵权行为,该广告片由被告未来公司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长达6个月的时间,产生了侵权后果。对此,标格公司对该侵权事实予以自认,并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此不持异

2

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帝豪集团和未来公司是否应对该侵权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标格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帝豪公司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未来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发布者,在整个侵权事实过程中,三被告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故认定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帝豪集团、标格公司、未来公司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向原告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关媒体上,费用由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被告负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帝豪集团、标格公司赔偿原告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未来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1.2案件评析

本文结合案件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归责原则、损害赔偿问题作以探讨。 一、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

本案的关键所在是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对著作权侵权作出认定。 我认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法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应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

我认为,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认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四个: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前两者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与传统的民法理论相一致。

本案被告帝豪集团与被告标格公司签订了委托设计广告片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标格公司拥有所制作广告片的合法版权,今后如发生关于本广告片的著作权的纠纷,帝豪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认为,版权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必然推出版权使用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结论。第一,帝豪集团的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帝豪集团的答辩理由没有法理支持。第三,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发布后,帝豪集团是直接受益人,享受了侵权所带来的利益,这份利益是无法免责的。第四,关于委托作品的侵权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该条款免除当事人的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帝豪集团应认定为本案侵权人。

未来公司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本案广告片的发布者,未来公司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广告代理商,在审查涉案广告片的过程中,从其本身所具有的业务知识和职业特点应推定其能够发现涉案广告侵权的事实,但未来公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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